协议书签定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4.1万元,余款5.9万元没有给付。
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转让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按照要求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鉴,双方的转让也没有办理变更转户手续。 被告林某在很短的时间又分别将北塘位以7000 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南塘位以4.98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单位。 后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付款,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还款5.9万元,李某对其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对合同的效力、李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确定返还的数额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 种意见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原、被告之间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原、被之间签定的《采石场转让协议书》属部分无效。
鉴于原、被告对采石场的塘位、房屋、生产工具等没有分别商定价格,并且被告林某已经将采石场的全部资产转让他人,所以被告林某应在转让的价格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故应判决林某偿付原告人民币15440元,被告张某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经过国家许可办理采矿许可证方可生产经营。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之一的山塘属国家所有,山塘本身只能返还给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政府,李某向原告出具的4万元欠条,其真实意思是为林某和张某的转让协议中尚未支付的4万元提供担保,其并没有向林某借款。 由于主债务人和主权利人之间的主合同无效,故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属无效,并且李某又无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转让时的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的价值因时间太长无法通过鉴定确定,考虑到张某买下采石场并没有实际经营,是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下将财产卖给他人,得款5.689万元,其当时的转让价在扣除张某自己出资修的4000元后,可以作为双方返还的依据。
故应该判决张某返还原告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折款5.289万元,已付4万元,还应付给1.189万元,驳回原告要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该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所以,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要式法律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采石场转让时未有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因此双方的行为是当然的无效行为。 本案转让的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是与采石场属一个整体,是为采矿服务的,因采石场转让未经批准而无法开采,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的转让失去了意义,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本案的转让协议应是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应当适用相互返还原则,本案的山塘是国家的当然不能返还,返还的范围只能是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 但这些财产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不能返还,所以只能折价返还。 但当时的价格如何界定呢?因为时间太长,已经无法进行评估,考虑到被告卖给他人时,有当地的政府部门主持,不存在恶意低价转让的可能,所当时的转让价格扣除原告出资的部分,可以作为转让时的价格来予以确定。 李某是协议的担保人,这一点是三方都承认的客观事实,既然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应当无效,故李某的担保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李某不应该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法律快车网取得联系。 不论选矿方法和选矿规模及工艺设备如何复杂,一般都包括以下三个最基本的作业过程。 ①选别前的准备 作业准备作业包括洗矿、破碎、筛分、磨矿和分级。 其目的是使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多种有用矿物之间分离,为选别作业准备。
有时也进行将物料分成若干适宜粒级的准备工作。 ②选别作业 选别作业是选矿过程的关键作业(亦即主要作业),它根据矿物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选矿方法,如重选法,磁选法,电选法、浮选法等。
③产品处理作业 该作业主要包括精矿脱水和尾矿处理。 精矿脱水通常由浓缩、过滤、干燥(有时需要)三个阶段组成。 尾矿处理通常指尾矿贮存、 综合利用和尾矿水处理。
矿石经过选别作业后,通常得到精矿、尾矿和中矿。 精矿是原矿经过选别作业后,得到的有用矿物含量较高。
适合于冶炼或其他工业部门要求的最终产品;尾矿是原矿经过选别作业后,得到的有用矿物含贵很低,一般需要进一步处理或目前技术经济上不适合进一步处理的矿物。 中矿是原矿经过选别之后得到的半成品(或称中间产品),其有用矿物的含量比精矿低,比尾矿高,中矿一般需要进一步加工处理。 人们把对矿石进行分离与富集的连续加工的工艺过程称为选矿工艺流程。 文章来源:www.kuangzhamo.com转让采石场的经营权,虽包含了矿山的采矿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让有效。
违约方要求降低违约金,法院可酌情降低约定违约金。 (要览、转让经营权、无效不成立、约定违约金的调整)_文章专栏转让采石场的经营权,虽包含了矿山的采矿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让有效。 小产权房转让协议让公证处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吗? 免费法律咨询积分:105分等级法本一级 回复时间:2011 4 22 205100 此为公众建议,请慎重参考! 1、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2、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有关遗产及其他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办理。
3、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