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规定,勐海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受勐海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依法公开挂牌出让勐海县勐遮镇曼扫花岗岩石场采矿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让花岗岩石场基本情况 该石场位于勐海县勐遮镇曼扫村委会,矿区面积为0.020640平方公里;开采深度为1428—1392米标高,资源储量为19.825万立方米,矿山生产规模为年产2万立方米,出让年限为5年。
(二)企业、事业单位竞买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报名时间和地点(一)报名时间:2010年3月3日上午8时至2010年3月22日17时(节假日不休)。
(二)地点:勐海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地址:勐海县茶乡路4号。 四、竞买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报名时应向勐海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竞买保证金贰万元(小写20000元)后,方可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采矿权。 保证金在2010年3月22日16时之前缴到勐海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保证金由竞买人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由勐海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对挂牌的采矿权进行现场竞价,出价者为竞得人。 挂牌结束后,竞得人须同勐海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签署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并在五日内缴纳竞买报价中承诺的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五、挂牌时间(一)挂牌时间为2010年3月23日上午8时至2010年4月5日下午17时。 (二)地点:勐海县国土资源局一楼,地址:勐海县茶乡路4号。 六、底价及加价幅度(一)本次挂牌采用有起始价的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在挂牌报价期间可多次报价,价高者得。 (二)出让起始价为11.5万元,竞价阶梯为每次2000元。 (二)竞得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完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许可、地质灾害、矿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解决涉及到的乡村或农民的有关问题。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国家规费按规定由竞得人另行缴纳,不包含在本次采矿权出让价款中。 (四)若竞得人反悔或无故退出,所交保证金概不退还。 委托代理人黄治懋,男,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限公司,住址:◑◑◑◑◑◑楼四楼。 委托代理人韩红波,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乡县白◑◑◑◑◑村采石厂(简称采石厂)与陕西◑◑◑◑◑限公司(简称华林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剑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远德、席富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乡县白◑◑◑◑◑村采石厂法定代表人鲁德全与其委托代理人黄治懋、被告陕西◑◑◑◑◑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红波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采石厂是从事花岗岩开采的村办集体企业,所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是由采石厂与各矿点负责人共同出资办理。 采矿证年检、延续、矿山环评、安监等手续以及采矿权价款的交纳均是由各矿点负责人出资,采石厂的采矿许可证实际为采石厂及各矿点负责人共同共有。 2011年4月8日采石厂与被告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采石厂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所有资源(磁铁矿、大理石及全部资产)、证照一次性以410万元转让给被告所有。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采石厂支付150万元,由于签订合同前采石厂未征得各矿点负责人的同意,侵害了各矿点负责人的权益,引起各矿点负责人强烈不满,又违反了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应事先经审批后才能转让的规定,为此,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庭审辩论中原告又以该企业是沈坪村集体所有的村办企业。 原、被告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 时间上弄虚作假,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应经审批后才能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 被告辩称:原、被告均具备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采矿权转让、受让的主体资格,双方于2011年4月8日签订的《采石场采矿权转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公平、合法。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已部分履行了该合同约定内容,虽未取得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该采矿权转让,但签订的合同是成立的,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西乡县白◑◑◑◑◑村采石厂(工……(本文书还有3430字未显示) 隐藏信息: 为了秉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精神,同时尊重裁判文书原文的权威性,本网尽量不对所收录的裁判文书进行人为改动。
但是,我们也充分尊重案件所涉当事人的意愿,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点击此处 进行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项目简介 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受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以下简称 民泰 即转让方)委托,对其拥有的古丈康隆采石场资产(含负债)转让项目发布公告。 一、项目内容: 古丈康隆采石场地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红石林镇河南村,经营范围包括方解石开采、生产、加工销售,各种水泥预制件加工、生产、销售。 已取得了古丈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4331260710085号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生产规模1.2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015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270米至225米高,有效期限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
资产情况:湖南省湘西风险资产接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实物资产价值为1,176,0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