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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成矿主要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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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联合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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