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矿业资料 >> 湖北省随州市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湖北省随州市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关于湖北省随州市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信息展示:

一、各类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低限给予补偿,性征地按每亩9000元补偿;临时性占地按每亩每年500元补偿。 二、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采取建设单位结合施土取土弃土造一部分,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开垦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省通过有偿调剂的办法解决。

三、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公粮和农业税等,由财政部门核减。 项目征地所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由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调整实行农业安置。 五、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等“三杆”拆迁材料补偿费万伏以上每基2000元;低压线杆每杆120元;长途通讯杆每杆480元;县(市)内通讯杆每杆240元;广播线杆每杆60元。

六、性占地的耕地占用税、矿产资源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照鄂政发(200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沿线地方政府配合;动迁和补偿安置工作,由孝感市、随州市、襄樊市政府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包干完成,专款专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随州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湖北省国土资源

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上一页: 天津哪有卖磨粉机的,价格
下一页: 开采石场需要些什么证,黑风暴
转载时请注明本信息来源于:上海选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 湖北省随州市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http://www.jqshebei.com/knowledge/p_62594.html
版权所有:上海选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