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部审批程序1、审查人审查审查人受理服务大厅转交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属本级审批的,审查合格后填写《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责任表》(以下简称《审批责任表》)提出变更审批的建议。 2、科室领导复核审查人提出审查意见后,应将《审批责任表》及时报送科室领导复核,科室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合格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3、局领导审核签发分管局领导对审查意见复核签署意见后,及时将《审批责任表》,报局领导进行审核签发。 4、发出通知《审批责任表》签发同意后,由审查人填写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的《准予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通知》,交服务大厅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领证手续。 经审查决定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由审查人填写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的《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交服务大厅发送申请人。 5、缴费:采矿权变更申请人接到准予办理采矿变更登记的通知后,应在30日内按通知的要求向登记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经评估认定的采矿权价款。 缴费前由审查人填写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的《采矿登记应交费用收取通知》交申请人到服务大厅缴费。 6、发证:审查人验收缴费发票复印件后,填写采矿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后交服务大厅,颁发、更换、收回采矿许可证。
7、通知、公告:颁发、更换采矿许可证后,对授予采矿权应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乡(镇)和相关部门。 8、资料归档:采矿许可证颁发、更换后,审查人将办理矿许可证申请审批的全套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并向上级登记机关备案。 12、申请人须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可在政务中心免费领取。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收费标准:1、登记费:每项100元;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 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一年年检一次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一)采矿权初审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会审; 3.审查合格的,批准划定矿区范围,并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资料发送申请人。 审查后需补正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补正资料清单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五)采矿权变更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审查合格的,签发《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制作采矿许可证; 4.通知变更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 并将变更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补正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补正资料清单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条件 1.采矿权无争议; 2.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以出让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4.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条件 1.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采矿;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2.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3.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4.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武汉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矿山企业申请年检均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2、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接受年检;3、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年检材料。 (五)办理程序:申请—处室初审—现场检查—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签发。
(六)办理结果: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年检是否合格,并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九)下步提示1、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有关采矿权人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采矿权人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视为年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