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令第19号)同时废止。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
四、合理进行爆破作业,减少爆破震动对边坡的影响。 五、经常对边坡进行巡回检查,当发现边坡有裂隙可能滑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悬在上面时,必须迅速进行处理。 六、处理隐患边坡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到威胁的作业人员和设备应撤到安全地点。 七、在采场内爆破要严格控制好药量,以防止飞石伤人,减少对边坡的破坏。 八、露采技术人员专门负责边坡的管理工作,及时清除隐患,发现边坡有滑塌征兆时,有权制止采剥作业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超越露采设计权限,进行剥采作业时,安全措施必须可靠。 为加强边坡管理,防止边坡事故发生,特订此制度。 1、应派有经验专人负责边坡管理工作,定期对边帮进行检查,对危岩进行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当发现台阶坡面有裂隙可能有塌落有浮石和伞檐时,必须迅速处理。
3、作业中,应加强对边坡的观察,当发现边坡上有裂隙可能坍塌时,必须及时上报,迅速处理。 如未及时处理,不得在危险区内进行其他任何作业和停留,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4、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浮石、险石、未清理前,其下方不准生产。 禁止在悬崖陡壁的危险处作业,禁止任何人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5、预防水对边坡的危害,在采场边界上部开挖截洪沟,将水拦截并引到采场以外。
当边坡赋存有破碎带、断层、裂隙、层理等弱面,应切断、隔断弱。
1.2 采石场的从业人员应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赋予他的权力与义务。 2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2.1 安全管理人员。 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识别与分析,提出了有效的预防措施。 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必须全面认真进行识别与分析,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采石场安全生产。
1.5 机械伤害采掘、破碎、传输等机具的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倾覆等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 主要原因是因为人员操作失误或设备缺陷所导致的危害。
1.6 物体打击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动力,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在露天采石场因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足、思想麻痹、作业时精力不集中、违章作业,或露天开采方式和方法不当,作业场所内存在“伞檐、老鹰嘴”等现象,或因作业场所工作面不平整等原因,造成设备、岩石从高处坠落击中人体和设备造成伤害。
1.7 火灾导火索以及机械、车辆燃油遇高温、明火,以及易燃可燃物存放不当等,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的损毁。
1.8 水害露天采石场必须建立有效的防排水系统,并根据地表、地下水的渗漏采取必要的措施。 采石场的总出入口、排水井口和作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如果排水设施、设备施工不合理;排水设备的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没有采取防水措施;降雨量突然加大,造成采石场积水增大等原因出现会破坏边坡的稳定,形成滑坡和坍塌,使人员安全和机械设备遭到危害和损坏,造成经济损失。
1.9 车辆运输伤害矿场车辆虽然只是在矿区内进行运输作业,但如果对安全驾驶和行车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违章驾驶、管理不善和车辆带病运行等,会造成车辆伤害事故。
车辆伤害主要有:有碰撞、刮擦、翻车、坠车、失火和搬运、装卸中坠落及物体打击等。 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章驾车、疏忽大意、车况欠佳、道路条件差、环境恶劣以及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1.10 泥石流矿石剥离后的碎石、泥土没有及时清理,排土场选址不当,以及没有采取排水、防冲刷措施,都有可能形成泥石流,从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2存在的主要有害因素2.1 粉尘生产环境中的粉尘危害极大,它的存在不但会导致生产环境恶化,加剧机械设备磨损,缩短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危害人体健康,引起各种职业病。 露天采石场在凿岩、爆破、装卸、破碎、筛分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将会对作业人员造成职业伤害。
2.2 噪声噪声能引起职业性噪声耳聋或引起神经衰弱、心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统等疾病的高发,会使操作人员的失误率上升,严重的会导致事故发生。 露天采石场的噪声主要产生于凿岩作业、空压机、破碎及爆破瞬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