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211 号 发布时间:2013-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 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 可按照同项号、 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 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 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 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 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五条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 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六条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 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 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 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 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 查确定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 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 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 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七条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 海关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八条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 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 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完税价格依据本条 前两款规定不能确定的, 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 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九条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 品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 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 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 相同或者 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生产该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 费用计算所得的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 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料、废品、残 次品和副产品,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研发货物, 海关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 检测、展示货物,海关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 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 费用,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 项的适用次序。 内销价格, 是指向国内企业销售保税货物时买卖双方订立的价格,是国内企 业为购买保税货物而向卖方(保税企业)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拍卖价格, 是指国家注册的拍卖机构对海关核准参与交易的保税货物履行合 法有效的拍卖程序,竞买人依拍卖规定获得拍卖标的物的价格。 结转价格, 是指深加工结转企业间买卖加工贸易货物时双方订立的价格,是 深加工结转转入企业为购买加工贸易货物而向深加工结转转出企业实际支付或 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 第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异议的, 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缴纳税款, 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4,署令第211号——甜梦文库为大家提供各种日常写作指导,同时提供范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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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条 本署及所属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电脑处理或利用,须符合本法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 个人资料依有关法令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为国际传递及利用时, 应由各该资料档案承办单位 填具报告书 (如附表一) 签报署长或其授权之人核准后行之。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行政院公报 第 5 卷 11 期 33 页) 第 3 条 本署及所属机关应分别指定个人资料档案承办人处理左列事项: 一受理当事人依本法第四条之请求事项。
二依本法第十条公告本署保有之个人资料档案。
三依本法第十三条维护个人资料之正确,并应适时更正或补充之。 四依本法第十七条维护个人资料档案之安全,并严密管理个人资料档案。 第 4 条 承办单位应于上线使用后一个月内将相关 本署及所属机关保有之个人资料档案新增或变更时, 事项公告 (格式如附表二) ,并应副知本署监资处。 依本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项规定登载于网际网路本署 本署监资处应汇整前项公告事项, 全球资讯网首页,以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