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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操作规程,gb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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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2-29 来源:中国爆破网 作者:鄂尔多斯爆破信息网 阅读:149次字体:大 中 小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 除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1 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1.1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2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

1.3 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4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1.5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5.1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1.5.2 工作认真负责;1.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5.4 体检合格;1.5.5 按爆破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1.8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1.8.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1.8.2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1.8.3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1.8.4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0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11 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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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1.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 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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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2.1.4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1.5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8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线、导爆索、导爆管或电脚线。 2.1.9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不包括峒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1.10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药量增加或更换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2.1.11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2.2 爆破警戒与信号2.2.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2.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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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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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地下爆破作业有毒气体允许浓度2.2.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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