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 第 18 条 本单位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用作他用的,负直接责 任。
第 19 条 在车间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厂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 20 条 本人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 本单位各车间、部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 任。
第 22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责任者,必须坚 持“安全、 预防为主”的方针, 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基 础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对本单位安全教育负总责,是本单位安全教育责任者。 第 2 条 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令、 规定、要求,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 第 3 条 组织制定、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和规划。 第 4 条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教育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安全教育工作。
第 5 条 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对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及时 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员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安全质量意识。
第 6 条 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总结部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分析研究存在 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 7 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止违章行为。 第 8 条 参加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分析、处理,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 生产各种思想工作。 第 9 条 关心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改善, 努力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 文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稳定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 11 条 本单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支部书记降级 直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