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南大学、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兴凯、李晓飞、张涌、史秀志、边卫华、高士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创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系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小型露天采石场或其独立生产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1.2 目标应体现企业的风险特点。 3.1.2 目标的实施 3.1.2.1 制定目标实现计划并保证实施。 3.1.2.2 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 3.1.2.3 根据监测结果和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对目标进行修订。 3.2 承诺 3.2.1 主要负责人应对遵守法律法规和改进安全绩效做出承诺。 3.2.2 所有员工应了解并监督主要负责人履行其承诺。 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1 法律法规意识 4.1.1 各级人员均应了解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特别是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义务。 4.1.2 企业应定期了解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 4.2 需求识别与获取 4.2.1 确定渠道并识别、获取影响本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
4.2.2 企业应建立有效途径,及时获取员工或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需求 4.3 融入 4.3.1 将有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精神融入本企业相关的管理制度。
4.3.2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所有层次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5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 建立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的描述应具体、简明、界定清晰并能考核。
5.1.2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的承诺。 5.1.3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理解。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定期评审,并根据需要予以更新。
5.2 安全机构设置 5.2.1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意识和能力。 5.3.2 根据上述制度适用条件的变化.及时对其进行修订。
5.4 安全会议 5.4.1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从业人员参加的安全会议,总结安全生产经验与教训。 5.4.2 认真听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5.5 安全记录与档案管理 5.5.1 针对主要的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建立安全记录。 5.5.2 安全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清晰; ——填写及时、签署完整; ——标识明确、编号清晰; ——易于识别与检索; ——完整反映相应过程; ——明确保存期限,并按期限保存。 5.6 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 5.6.1 及时向外界披露重大安全事项。 5.6.2 建立内部沟通制度,明确沟通的方式、时机、内容、职责及信息的处理。 5.7 系统管理评审 5.7.1 管理层应定期组织实施管理评审,评价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实施状况,识别不足和需要改进的事项。 5.7.2 管理评审应建立在真实反映企业安全管理状态的有效信息之上。 5.7.3 评审结果应与责任人、员工及相关方沟通,并确保依据评审结果制定的行动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5.8 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 5.8.1 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 5.8.1.1 建立供应商的管理制度,确保供应商的能力满足企业要求。 5.8.1.2 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保存批准过程相关的记录。 5.8.1.3 对供应商的供应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5.8.1.4 供应商在企业现场开展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企业的安全要求。 5.8.2 承包商的选择与管理 5.8.2.1 建立承包商的管理制度,确保承包商的能力满足企业的要求。
5.8.2.2 确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并保存批准过程相关的记录。 5.8.2.3 识别承包商工作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并在允许承包商的员工使用企业的设备、设施前,应对其进行培训。 5.8.2.4 对承包商的服务过程实施检查,以识别及纠正承包商造成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