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流带走的土块、石屑,沉积湖底河流后影响湖河的蓄水调洪能力,同时采矿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没有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导致“三废”污染当地生态环境,长此以往,矿山开发的经济效益将无法弥补生态恢复的资金需要,效益与生态俱将破坏。 无序掠夺性开采行为导致严重的环境破坏,已受到我区广泛关注。
一、林地采石现状经过调查统计:我区采石开发在开发过程中引起了挖损及石漠化2类生态破坏。 挖损总破坏面积969.13公顷,石漠化180.79公顷。 其中生产矿中挖损破坏825.74公顷;闭坑矿中挖损破坏149.39公顷、土地退化180.79公顷。 ㈠林地采石面积与分布情况我区矿业开采企业在发展高峰时达到300余家,经过几次清理整顿,截止到XX年年底,全区矿产企业有39个联合体合计125家,年产量368吨。 全区采石开采涉及开采面积17246.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 8100亩,灌木林地面积1006.5亩,无立木林地5449.8亩,其他土地454.65亩。 采石主要集中在××、××、××、××、××、××,相对比较少的乡镇是××、××、××、××。 ㈡已停采的面积、分布情况停采情况比较好的乡镇为××、××、××。 通过几次的整顿和矿区的分布调研,历年呈不断减少趋势,到XX年年底,全区已停采的面积4811.4亩,分布在75座山体。
㈢正在开采的面积、分布情况正在开采地集中在××、××、××。 截止到XX年年底,正在开采的面积12434.7亩,分布在43座山体、12个乡镇。 ㈣林地临时征战用审批情况我区林地临时征占用审批严格按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办理。
临时征占用林地时效为一年,对每家采石单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XX年年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采石企业31家,目前已有7家截止,另有24家到今年6月31日截止。 二、林地采石治理情况由于长期无序掠夺性开采,已形成采石迹地面积17235亩,其中造成重度破坏面积2150亩,中度破坏面积12383亩,轻度破坏面积2712亩。
另外,配合××区对乌龙权环境大气污染破坏综合治理,制定了《××地区森林植被恢复规划》。
三、存在的问题我区虽然已经多次调研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但是目前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还有一定的难度。 主要存在以下的二个问题:㈠采石场的管理需要多部门联动。 林业部门对矿区的森林植被恢复有管理权利,但是对采石厂管理必须依靠区政府,多部门互动协调,对于生态破坏严重的企业必须引起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该类企业的生态破坏导致的森林植被恢复已经远大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让政府牵头,科学合理有序关停这类企业。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或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非污染生态类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三、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获得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影响的项目,在环评审批之前须经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必须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的非污染生态类项目,应编制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强化项目方案比选,尽量绕避自然保护区,并项目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做出预测,提出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方案。 可能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生境条件。
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的,应当根据动物迁徙规律、生态习性设置通道或通行桥,避免造成生境岛屿化。
可能影响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的,应优先采取工程避让措施,必要时进行异地保护。 承担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生态保护专业方面的技术力量。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局、处)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基础设施、旅游开发等活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履行审批程序。 六、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的环境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自然保护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对于项目实施中超出批准范围造成生态破坏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限期恢复治理;对于项目实施中,在批准范围内造成的临时性生态破坏,应监督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恢复治理。 七、加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监管,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和影响特征,提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方案和措施,并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设施,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八、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