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加强瓷土、河砂监管和资源税费征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大埔县加强瓷土、河砂监管和资源税费征收工作意见为加强我县瓷土和河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资源的正常开采秩序,堵塞管理漏洞,保证税费足额征收,增加财政收入,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二、工作机构成立加强瓷土、河砂监管和资源税费征收工作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黄建庭同志担任组长,副县长廖金鑫、郑尚森同志同志担任副组长,县府办主任郑可超同志担任协调办公室主任。 两个领导小组均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水务局,分别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措施(一)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源头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要定期对全县范围内的瓷土、河砂资源进行勘查登记,编制开采计划。
要严格把好出让关,全面实行瓷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河砂招标出让制度。 要加强个人自用河砂管理,对个人年自用河砂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必须报经当地镇政府备案后方可采砂,未备案的以非法开采论处;其他未取得开采权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开采。 要加强对取得开采权砂场、矿山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进行纠正查处。 特别是要加强对河砂禁采区、禁采期、禁采时段、超范围开采的监管,对擅自增加采砂工具行为的查处。 监管、查处情况适时通报当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县水务部门负责收取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县税务、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税费,所收税费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所在镇的税收考核任务。
对开采瓷土的单位,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县林业部门要依法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县水务部门要依法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各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充实执法队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和专业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使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办案操作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保证案件查处成功率和执法的严肃性。 县水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是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分别科学设计瓷土、河砂销售运输凭证或来源证明,可分为存根、随车、报主管部门、报税务机关备案等联,并标明企业名称、运输数量、运送目的地、车牌号码等内容。 对个人自用采砂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也要设计自用采砂备案和运输凭证。 二是销售运输等相关信息要即时抄送或通报监理单位。 河砂、瓷土开采权人应给购买单位销售或运输凭证。 无随车联的运输车辆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查清是否有偷采资源行为。
四是海事部门要加强无证船舶经营运输河砂的监管工作,配合县水务部门对非法运输河砂行为的查处。 县税务部门要深入砂场、瓷土矿山调查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合理、准确地核定开采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金额,做到应收尽收。
收购的瓷土、河砂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收购人代扣代缴。 县国土资源、水务、税务等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税费申报服务站点,方便申报税费。
对非法开采资源的,主管部门或当地镇政府应及时通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县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瓷土、河砂管理和税费征收行政执法工作。 县水务、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打击非法开采和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无证开采、偷逃税费的行为坚决进行打击。 在招标(拍卖)文书中增加约束条款:一是必须每月申报矿产资源税等税费,否则无资格参与下期出让活动,并列入黑名单。 开采人不按时交纳税费时,县国土资源、水务部门负责敦促,经敦促仍未交纳的,税费征收部门依法采取法律制裁措施,结果通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