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O年九月一日 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吕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职能,由吕梁市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管理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积各理开发利甩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县级地籍调查、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及动态监测。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按国家、省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 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采矿权市场,依法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行使矿业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参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负责矿泉水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关闭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储量。
负责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监管责任。 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等地质勘查工作。 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并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十二)负责全市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对外合作交流。 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及科技项目成果评审上报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四)负责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管理。
(十五)承担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