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早已结婚,却在异地另结新欢,并办理结婚手续。
8月1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苗某已于1984年5月份仔浙江与朱某登记结婚。 2004年6月,苗某到新干与别人合伙开矿。 2009年4月24日,苗某将户口迁至新干。 2009年10月,原、被告在广场跳舞时相识。
苗某与兰某相识并同居生活后,苗某回到浙江省嵊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开具了朱某的死亡证明。 后其回到新干,2010年12月1日,原告兰某与被告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3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婚姻应遵守一夫一妻制原则。 被告苗某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原告兰某登记结婚,且两人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兰某与被告苗某的婚姻无效。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http//www.cslihun.com本网讯(通讯员 刘玉娟) 明明早已结婚,却在异地另结新欢,并办理结婚手续。 8月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2012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