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它活动致使森林或林木受到毁坏的将如何处罚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
通讯员:王杰(铁岭)/昌图县林业局 未经民心网的明确授权和许可,任何新闻媒体不得对本网站的文章及其他信息资料非法予以复制、转载、链接和传播,民心网将依法追究违者的法律责任。
近十几年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经济意识急剧增强,甚至达到了见缝插针的地步。 为了谋取利益,不少人重新把目光投向松树的树脂,特别是随着成材松树数量日益减少,大量的中、幼龄松树成为了牺牲品,而且手段可谓不所用其极,不惜采取掠夺性、破坏性的采脂方式。 轻者影响到松树的正常生长,重者引起松树大量的枯萎、死亡,使森林资源、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然而,对于非法采脂行为的处理,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尤其是刑法保护方面的缺失,实践中经常无法可依,以至于打击不力。 为此,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将采脂行为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实践中,对非法采脂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审判的很少见,许多地方在这方面自今仍是空白,以至于尽管出台了相关解释,但还是没有真正起到遏制这类犯罪的作用。 其原因有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障碍是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何为非法采脂,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把握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从森林法的规定可以解读出,采脂行为并非禁止,而是应按规定进行采脂。 但森林法对于应当如何采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于是哪些行为属违反规定难以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按照该条例规定,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可认定为非法采脂。 对于采脂的操作技术规程,国家林业部1983年颁发的《松脂采集规程》作了规定,并授权地方林业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后国家林业局又发布了新的采脂技术规程。 2000年国家林业局认可且在全国推广这一做法,并要求各地的松脂采割计划须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明确取消了松脂采割计划审批事项。 事实上采集松脂主要由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生产企业自律,按照采脂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是不现实的,一旦脱离强有力的监管,在利益的驱使下,自律不可避免成了空谈。 为此,笔者建议对采脂行为应当实施诸于林木采伐的强制审批许可制度,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采脂的时间、地点、林种、采集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林业行政部门作出采集规划设计,并取得采集许可证后,放可采集。 另有观点认为,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村大部分林地已确权给农户经营,林木的所有权属农户所有,农户采集自己所有松树的松脂或租赁给他人采集自己所有松树的松脂时,违反采脂操作技术规程,是否构成犯罪,不好把握,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怎么构成犯罪。 因此,对即便是农户采集自己所有松树的松脂或租赁给他人采集自己所有松树的松脂时,违反采脂操作技术规程,影响林木生长,甚至毁坏林木,情节严重的,要入罪予以刑法制裁也不难理解。 当然,至于以何种罪定罪处罚更为恰当,可以进行探讨。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采脂谋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对于按盗窃罪处罚的情形,其数额认定到底是按哪一数额来认定,实践中也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应按所采集树脂的鉴定评估价值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扣除行为人因此支出的成本后实际得到金额即纯利润来认定。 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确须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应按前一种观点来认定。
刑法中的盗窃、诈骗、贪污贿赂等财产性犯罪,有关犯罪金额的规定均是指行为人实际获得的财物数额,没有人认为应当扣除行为人为获得该财物而支出的成本。 这里的实际金额是相对于行为人希望、计划获得的金额而言,不是针对纯利润和毛利润而言。 如行为人计划、密谋盗窃或诈骗10万元,但实际得到1万元,犯罪金额只能认定1万元,这1万元没有考虑行为人因此而支出的诸于租车、购买作案工具等成本。 因此,以盗窃罪追究非法采脂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金额认定,不存在扣除采脂成本的问题。
首先,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采脂谋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虽然解决了打击非法采脂犯罪无法可依的问题,这对于未经林木所有者同意,秘密采脂牟利的情形而言,还好理解。 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违反国家对松脂采集的技术管理规定,与盗窃的客观行为特征秘密窃取相距甚远,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会使法院的裁判难以找到法律理论的支撑,辨法析理显得苍白无力,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和认罪伏法。 其次,对非法采脂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可能出现二律背反的现象。 人民法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基于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严重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刑法没有将其列入打击范围,现实中此类行为又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对森林资源、生态坏境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试图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以刑罚处罚为威慑力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