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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流程,上报核发

关于煤矿,生产,流程,上报核发的信息展示:

第三条 本《验收和换证办法》适应我区境内的所有煤矿(井工或露天)的建设项目,既新建、整合技改、单井改造、扩能改造(核定能力)等煤矿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工作。 其中,扩能改造或核定能力的煤矿核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作,除通过《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外,还必须履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 第九条 原则上各国有煤矿验收工作由国有煤(矿)业集团公司负责;各地方煤矿验收工作由上述其它中介机构负责。 二、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应当按下列具体变更事 项上报资料,经驻地安全监察分局审核合格后,向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的: (二)变更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的: 1、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书》 ; 2、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制件) ;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1、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书》 ; 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承办人在确认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或者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非煤矿山现场进行核查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需要组织专项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论证,论证工作完成后应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论证报告进行会审,形成专家组意见。 4、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提出初查意见、上报科长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审批,领导审批后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颁证机关公章后交行政许可大厅。 5、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日。 现场核查、专项论证以及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4、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4、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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