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我们企业是利用化工废渣,生产钾肥。 追问: 我们是化工废渣哈!需要列出具体优惠政策的出处!谢谢 回答: 1、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2、增值税先征后返(退)项目(1)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财政返还)。
追问: (1)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财政返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排放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以下简称工业三废)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下同)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综合平衡和下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同同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的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新上建设项目,三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超过标准的,必须同时安排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或治理项目,并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 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偿还贷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排放的工业三废无力综合利用的,由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安排给其他单位利用,排放单位一般不得收费; 对经过初步加工确需收费的,应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独立核算盈亏的综合利用三废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所得税; 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国家和省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本单位,专项用于项目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三废所需进口设备、零配件,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减免关税。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自用时不抵扣分配指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执行国家限价或随行市。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利润提留资金的绝大部分,必须用于治理污染和开展综合利用; 少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作为综合利用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和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
对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10%; 对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5%。 企业、事业单位当年结余的利润提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含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的目录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并能独立计算盈亏的; (二)综合利用项目盈利的; (三)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第十九条 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产的热力与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