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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企业注册资金,财政收入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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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还适用吗?_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也是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是否符合下列四个要件进行判断,即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 这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上,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

而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相关指标的认定,需要在年度终了时,才能进行断定。 针对上述四个要件尤其是后三项要件的分析,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国税函2008251号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

纳税人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职工名册。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三)已经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目前没有相关文件法规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进行废止,因此原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仍然适用。 如果你公司仅利润低于5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能享受20%优惠税率。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 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登记收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人民币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3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收费人民币600元,延期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4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0元。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1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2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的变更),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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