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程序:申请—处室初审—现场检查—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签发。 (六)办理结果: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年检是否合格,并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九)下步提示1、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有关采矿权人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采矿权人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视为年检合格。 (二)受理条件: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需要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1、申请变更报告书;2、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3、《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4、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申请—处室初审—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发证。 (六)办理结果:注销原《采矿许可证》,发放新《采矿许可证书》。 (九)下步提示1、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区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示;2、采矿权人可申请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3、对于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申请—处室初审—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起草批文。 (二)受理条件: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申报材料:1、申请延续采矿的报告书;2、剩余保有储量等相关资料;3、《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申请—处室初审—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签发。 (六)办理结果: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准予延期的时限。 (九)下步提示:1、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区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示;2、履行采矿权人原有的各项法定义务;3、对于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