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该文档阅读器需要flash player的版本为10.0.124或更高!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三)爆破安全管理(10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 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 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11 )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明确由一个单位统一指挥,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2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自上而下撬掉险石、大块浮石,未清理完毕前其下部不应生产。 (13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v四w、采场安全管理1 、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 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2.1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2.2 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 米或者坡度超过30 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 2.3 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v四w、采场安全管理3.1 矿山开采按设计进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台阶之间留有清扫平台。 3.2 作业场所在相应地段设立警示信号、危险标志。 3.3 露天矿山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符合安全要求。 4.1 边坡设专人定期维护,及时清理疏松岩石。
4.2 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5 .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 米以上。 第二条 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点与点的垂直距离(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
第十条 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
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 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