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舟煤业在山西省保德县露天煤矿开采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希望能够急时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为民作主,还民。 被举报人:同舟煤业有限公司,隶属于大同煤矿集团,所开采的露天煤矿位于 资源丰富,有煤、铁、高岭土、石膏、砂、石灰石等储量和品质极好的矿产。 20世纪70到90年代,村里兴办过煤矿、焦化厂、硫磺厂、耐火材料厂等私营企业。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村办私企相继停产,村民只好转向发展农业生产。 本来村民们正在一条可持续发展的农、林、果三位一体的综合道,使传统农业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大家都在向往着新的生活。 然而,从去年开始这里美好的一切被打破了。 自从2010年秋季开始,有几个外地人行迹诡秘,经常出入村干部家中。 后来,村民们听说,有个打着同煤集团旗号的私人公司——同舟煤业限公司,要在我村开采露天煤矿。 今年的3月12日,由义门镇镇的主要领导和同舟煤业的负责人到我村了保德县人民的几份文件,随后便匆匆离去。 的文件既没有向村民发放,也没有进行张榜公示。 至今,村民们仍然没有看到那几份的文件,更不懂要干什么,只知道地不让种了。
公司黑幕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村里的主要领导便叫了几个村民同舟的人员丈量全村的耕地。 丈量土地期间并没有通知土地承包人,所丈量出的实际面积当事人并不知情。 之后,村里的主要领导同舟煤业的人员,连哄带骗让村民对土地亩数进行核对签字,部分村民们信以,签了字。
后来,村民们才知道上当了,当时签的是同舟煤业的租用土地协议,但作为的村民们只好自认倒霉,去领了少得可怜的补偿款。 5月12日,同舟煤业突然开来数台挖掘机在村里进行破土动工,并开挖掘耕地、林地,的村民拼死阻拦。
镇负责人赵争艳副镇长当时也承诺不是动工,只是破土,但是工程只停了。 村民们不断向村委会和镇反映问题,但得到的答复不是“不知道”,是村、镇两级相互推诿。 后来村民们不断向上级反映问题,5月26日,由县、镇、同舟煤业的有关人员来到村里开了一次动员大会。 同样是完文件后,准备匆匆离去,被村民们围堵在了村里。
但是,同样没有解决任何村民提出的实质性问题,也没有给过村民一个承诺。 至今,工程已开工快一个月了,村民几十年来造出的梯田、沟坝地以及栽种的树木,正在被一点点蚕食,善良的村民们无不忧心忡忡,心如刀割!当村民们不得不忍痛割爱、告别他们赖以的土地时,不管是、还是由主导的企业,至今也没有给过村民们任何承诺。 现在,春耕时节即将过去,不让种地的村民们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全村男女老幼惶惶不可终日。 面对同舟煤业简单的毁地、毁林,村民们自发的在5月10日召开了村民大会,对村里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讨论。
认为,开发我村的煤矿,变死宝为活宝,既能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也是我村发展的机遇,全体村民双手欢迎;同时,既然是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搞开发,又由县人民作为主导,那么应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公开、、公平、和谐文明的办事。 但是这样一个在的主导下的大企业,却在干着违法的事情。 一、同舟煤业公然打着同煤集团的旗号进行私挖滥采,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要求有高规格高权威的评估论证文件;6、环评文件;7、采区内有丰富的其它矿产资源,如何进行科学开发,文明采掘,综合利用。 因此,对所有矿产必须有综合利用,不弃不废的基本论证文件;8、对采区内烽火台等文物的挖掘,要有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 难道说这样的未批先建、无证开采的行为也是的?法律的威严性如何来体现?的公信力如何来体现? 我们强烈要求叫停同舟煤业的非法作业行为,还地于民。 捍卫土地不仅是捍卫法律的权威性,更是捍卫老百姓存亡的。 二、国家三令五申加大违法用地行为的整治和监管力度的情况下,同舟煤业在的主导下仍然顶风作案,不仅用以临时租用土地的方式骗取了农民的耕地和没有进行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还擅自转为了建设用地,是典型的“以租代征”行为。 主导下的违法占地行为,严重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直接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这难道不是严重违法? 同舟煤业一再强调,在采区内只是临时租用土地,租用期为五年,五年后将会还地于民。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可知:“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且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那么,同舟煤业露天矿将大量的耕地作为采区的剥离层进行挖掘,不仅改变土地耕种的性质,还将其转为了建设用地,而且租用年限超出了法律的两年。 同时,村里的大量集体土地、林地在没有确权的情况下,被作为排土、排渣场,埋压。 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没有进行确权登记的土地在2012年之前一律流转。 很显然,同舟煤业临时租用土地的说法和毁林毁地的做法,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同舟煤业声称的“五年后还地于民”,是其义务所在(《中华人民国土管理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