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步骤 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1月):以全面排查摸底为重点。 各地对辖区内小采石场开展拉网式普查,对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分别登记造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3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
各地在排查摸底基础上,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名单,并在本市主流媒体上公布。 第三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以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
对列入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2008年6月底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阶段:(2008年7月?2008年12月):以整顿提高为重点。 对实施资源整合或提升能力技术改造的小采石场,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地要在深化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基础上,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基础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小采石场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丁祖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具体负责全市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各项工作。 各县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采石场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并组织整改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小采石场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认定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采石场。 三、工作步骤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深化整顿关闭工作分为四个阶段:阶段(2007年8月~2007年10月)全面排查摸底,以安排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实现中深孔爆破技术为重点,深入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宣传动员工作。 通过组织发动和大力宣传教育,促使小采石场企业矿主了解深化整顿关闭的意义,增强做好小采石场整顿关闭的信心和决心,对整顿关闭对象分别登记造册,制定本县小采石场整顿关闭方案。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2月)以整顿关闭10万吨以下小采石场为重点,通过摸底排查,凡是不足10万吨小型采石场,并且没有实行中深孔爆破技术,通过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采石场进行关闭。 凡是关闭的小型采石场,有关部门吊扣相关证照,供电部门依法按照程序停止供电,同时拆除产权分界点的供电设备;公安部门不准供应火工品。
第三阶段(2008年3月~2008年6月)以资源整合为重点,各县区要对小采石场整合或重组工作当作重点,并拿出具体方案。 凡2008年3月底前仍不整合又不重组的小型采石场,依法进行关闭。 对年产量10万吨以下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具备整合条件的,企业要拿出整改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进行资源整合。
第四阶段(2008年7月~2008年12月)以整顿提高为重点,对实施资源整合或有提升能力技术改造的小采石场,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由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织验收,并把验收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小采石场进行一次的安全检查。
各县区在深化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基础上,严格安全准入,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我市小采石场开采实现规范化、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开采,促进采石企业健康发展,对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好的县区,将进行通报表扬,对整顿关闭差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各县区要成立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整顿关闭政策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组织开采联合执法活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坚持不懈抓基层、抓基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制,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小采石场集中的乡镇要成立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要负总责,要亲自挂帅,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工作有关问题。
要把开展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起来,把整顿关闭工作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定期联合执法,通报小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要继续实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季度例会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