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咨询涨工资、退休金等法律常识问题,建议去法律咨询版块或者快搜寻找答案,如还没解决,可免费拨打热线直接咨询律师。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与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但从去年四季度督查的情况看,不少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与救护队签订或续签救护协议,或者与不具备矿山救援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现加强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监管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矿山企业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有一支为其服务的救护队,没有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矿山企业必须与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矿山救护协议作为矿山企业春节后复工和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未签订救护协议,或者与不具备资质的救护队签订协议,或者救护协议失效,均为验收不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不得延续、变更和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在签订救护协议时,矿山企业应按协议的约定一次性足额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支付救护技术服务费。
四、各矿山救护队收取的救护技术服务费,主要用于救护训练,添置救护装备、器材和奖励救护有功的人员等。 必须独立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矿山救护队要按照《矿山救护规程》和矿山救护协议,随时准备为企业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并积极主动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技术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如发现有只签协议收费,不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救护队,要如数退回所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救护队的资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矿山企业不得因与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而有意刁难或无故调动矿山救护队。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年度救护协议的签订和协议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凡发现有未建立矿山救护队又不签订年度救护协议的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生产,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如咨询涨工资、退休金等法律常识问题,建议去法律咨询版块或者快搜寻找答案,如还没解决,可免费拨打热线直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