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矿区名称:采矿权申请 人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名称。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规划生产规模:按规划或初步设计的生产能力填写。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可采地质储量:填写初步设计可利用的地质储量。 探矿权取得情况: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矿区范围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在三江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矿区名称:采矿权申请人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