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管理需要什么资料,什么表格来填写。 控制风险方面,我们可以从各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关于采石场的管理办法中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下面是《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穗府(1露天采石场的管理,两个重点,一个是控制成本(利润化),一个是控制风险(减少工伤事故的出现)。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露天采石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开办露天采石场,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采证》,方可进行采石作业。 第四条 露天采石场必须贯彻 安全、预防为主 的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五条 露天采石场的经济责任制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内容和责任。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中央、省、市和军队所属露天采石场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并负责对区、县(市)采石场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大事故的审查结案。 区、县(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所属露天采石场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和除重大事故外的其他事故的审查结案。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的职责是: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决策。 (二)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对露天采石场的具体安全管理措施,并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重大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提出解决办法和定期检查,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辖区内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露天采石场的主管部门对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实行行政管理,并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九条 露天采石场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作业场所,并按规定提取维简费和缴纳安措费。 第十条 企业法人代表委任的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或采石场的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露天采石场各级人员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准采证》实行一场一证的原则,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申请年审。
露天采石场在停采半年以上或更换矿(场)长时,应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并办理有关注销或变更手续。 《安全准采证》由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露天采石场的法人代表,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以及承包者应熟悉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有三年以上管理露天采石场经验。 其任职(承包)的安全资格须由露天采石场主管部门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组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矿(场)长安全资格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开办的露天采石场,凡未办理《安全准采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补办领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无证开采。 第四章 采矿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露天采石场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爆破器材保管与领用制度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七条 露天采石场必须遵循 采剥并举,剥离先行 的原则,分水平台阶正规开采。 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超前距离,采石作业面其坡面角不能超过75。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GB6722 86《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
第十九条 露天采石场必须对新进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填写《新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全体人员每两周要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学习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爆破工须经公安部门考核发证;电工、焊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电工等应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对露天采石场钻孔、破碎、筛选等作业点必须采取有效除尘措施,粉尘浓度要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接触粉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对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治疗或调离本岗位。
第二十三条 对采石场范围内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地方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采石场的进场口必须悬挂《进场安全须知》。 第五章 维简费和安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露天采石场应从每吨矿石中提取三元的维简费,其中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应占维简费的25%。 第二十六条 维简费和安措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单独设立帐册,并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刁难、殴打劳动安全监察员执行任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