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测绘资质受理与发证 (一)各设区市决定受理乙级以下测绘资质申请的,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完整、符合规定样式。 受理前,如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 出具受理通知后原则上不能再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二)省测绘局对各设区市上报的乙级以下测绘资质申请,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在申报材料中无受理意见、无上传数据的,退回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受理报送。 (三)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由国家测绘局颁发,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证书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上不再附加乙级及以下等级测绘业务。 (四)甲、乙、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增加专业范围或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在申请前取得下一等级测绘资质3年以上。 二、明确测绘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认定标准 (一)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者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具备相应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计算机类专业毕业,取得计算机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计算机类专业毕业,取得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三、四级计算机等级证书的人员。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毕业,取得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调整部分专业的仪器设备考核条件 (一)申请天文测量乙级资质的,应当具备天文测量设备1台套;申请重力测量乙级资质的,应当具备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2台。 (二)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资质的,应当具备规定数量的影像扫描仪,其中,甲级3台,乙级2台,丙级1台,航片扫描仪不要求。 (三)申请水利工程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测深仪;申请地下管线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地下管线探测仪;申请矿山测量的,甲级至少具备1台陀螺仪,乙级以下不做要求;对以上仪器的种类和精度,不作为考核条件。
(四)内水测量只要具备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测深仪(单频)、验流计、图形扫描仪等数据采集设备和A0幅面以上绘图仪,在《测绘资质证书》上注明“内水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