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效”的发展战略,围绕市场的需求,生产市场适销、用户满意的产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工作。 该公司 2010 年成立并取得大埔县水泥厂资产所有权。 大埔县水泥厂始建于 1972年,占地面积 1.8 万平方米, 现有职工 224 人,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40 人,现有立窑水泥生产线 2 条,生产能力年达 21 万吨。 公司按国家质量标准生产“西岩”牌系列优质普通硅酸盐水泥产品,产品性能稳定可靠,完全符合 GB16780-2007 标准要求,广泛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2009 年据国家 GB16780-2007 标准,生产 32.5R 矿渣硅酸盐水泥 (代号 P.S.A 32.5R),该水泥强度早强高,受到广大用户欢迎,市场信誉良好。 双溪水泥厂,位于大埔县枫朗镇双溪村,目前已被梅州市宏宝水泥有限公司收购,距宏宝水泥有限公司约 3 公里。 于 1982 年建成投产,企业规模为年产 12.8 万吨水泥生产线,固定资产 2200 万元,从业人员 180 多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 31 人,年产值 1920万元,年缴税 136 万元,利润 192 万元。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统一规划,到 2012 底全省要关闭所有的立窑水泥生产线。 宏宝水泥有限公司的大埔水泥厂和双溪水泥厂的立窑生产线也在关闭之列。
本项目粉磨站的建设既符合国家对水泥行业“在有原料之地建熟料基地,在有市场和混合材之地建粉磨站”的发展导向,又可合理有效地消化当地废弃物,使电厂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进而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高度统一的目标。
以更好地服务市场,满足大埔县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环境保护角度得出本项目建设是否可行性的结论。 1.3评价重点其中以工程分析、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论证、产业政策及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总量控制为本次评价的重点。 梅潭河(福建省界至大埔湖寮镇河段)的现状水质功能为农发饮用水,属于Ⅱ类水功能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双溪河目前的水质功能主要为农发用水,水环境质量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执行。 2.1.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评价区环境空气功能属环境空气二类区,大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
2.1.3声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所在地属原大埔县双溪水泥厂工业用地,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执行;而由于本项目选址区域位于农村地区,评价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点声环境质量执行1类区标准。 2.2排放标准2.2.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厂区内废水不外排入河流水体,生产及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 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为堆场抑尘用水或绿化用水,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线循环系统补充用水。 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水参考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中城市绿化及道路清扫标准的较严者。 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需满足本项目工业用水水质要求回用于生产环节。
2.2.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生产过程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粉尘食堂油烟等,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和油烟。 ①生产粉尘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或无组织的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新建项目标准和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新建项目标准的较严者。
②食堂油烟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即油烟浓度≤2mg/m3。
2.2.3声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2.3评价工作等级2.3.1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设备冷却水和其他辅助用水,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为CODCr、SS、石油类等。 本项目厂区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回用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其中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杂用水水质标准》(GB18920-2002)中城市绿化及道路清扫标准的较严者后,回用于堆场抑尘或绿化用水;生产废水经处理满足本项目工业用水水质要求后,回用生产。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3-93)要求,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 2.3.2大气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厂区内的大气污染源包括有组织排放粉尘(PM10)和无组织排放粉尘(TSP)两类,因此估算因子选取PM10和TSP。 本项目所属地形简单,经计算其占标率为59.26%,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评价工作分级判据,确定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
2.3.3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噪声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有关规定,本项目选址区域环境噪声属2类区,因此,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定为二级。 2.3.4地下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用水由当地市政自来水管网提供,不开采地下水,项目用水不会引起项目选址地下水水位的变化;本项目产生废水经过处理达到相应的回用水水质要求后,回用做厂区道路洒水、堆场抑尘用水、绿化用水和生产用水。 本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中规定的Ⅰ类项目,按HJ610-2011中的等级判定依据,本项目地下水评价等级定为三级。 2.4评价工作范围2.4.1地表水环境评价范围本技改项目厂区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根据本项目的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排污方式及周边水系特点,本项目地表水环境评价范围为:双溪水:双溪水与梅潭河交汇处上游2000m至两河交汇口的水域,梅潭河:梅潭河与双溪水交汇处上游500m至下游500m的水域,共3000m的评价水域。 2.4.2环境空气评价范围本项目环境空气现状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为中心,半径为2.5km的圆形范围内。
2.4.3声环境评价范围声环境评价范围厂区边界外200m包络线以内的范围。 2.4.4地下水环境评价范围建设项目选址为中心,长约3km,宽约3km的矩形范围。 2.4.5环境风险评价范围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则》(HJ/T169-2004)有关规定,本项目风险评价等级定为二级,大气环境评价范围为距离源点3km的圆形范围;地表水评价范围与水评价范围一致。 2.4.6生态环境评价范围评价范围为项目选址各边界向外延伸1km所包围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