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矸石山自燃的预测、预防、有效灭火都将有实际指导意义。 并结合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0自燃煤矸石山的生态恢复项目,将工业上的单纯灭火技术与林业生态的单纯种植技术实现对接,在自燃煤矸石山的生境和植被构建中取得了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 研究结果如下 2)使用Divener2000对自燃煤矸石山水分动态进行了监测。 结果表明土壤覆盖改变了煤矸石山基质的水分条件(1)覆土降低了煤矸石山的水分含量,裸露煤矸石山的年平均含水量为22.4%,覆土后只有12.2%。 (2)覆土改变了煤矸石山水分季节变化规律,未覆土的裸露煤矸石山水分季节性变化不明显,覆土后的煤矸石山水分含量则呈现与降水相似的季节动态变化规律。 水分的时间在雨季来临前的5月,最干旱的土层在高温煤矸石层,含水量仅为2.1%。 (3)未覆土的裸露煤矸石山水分的垂直变异不大,上层0-20cm水分变化相对活跃,下层稳定;覆土后垂直变化十分明显。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受理了此案。 1.现场勘查收集证据 8月30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阜新县环保办;阜新市环境监 测站、阜新矿务局环保处、岗岗村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对东梁 排矸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现场查明,矸石自燃仍在继续,灼热的 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吸困难。
周围没有其它污染源,经过对 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树的实地丈量测 算’,当事双方共同认定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 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京白梨有210棵不同程 度地减产。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源的特征确定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因 子,向市环境监测站下达了监测布点方案及SOz监测项目。 同时 对勘查现场及远处正常生长的农作物拍了照片。 2:监测证据 在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监测方案并划拨监测经费5490元后,监 测站即开始对东梁排矸场连续5天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因此,监测分析报告指出,二氧化硫是影响东梁排矸场 附近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 专家们一致认定二氧化硫严重超标,且持续时间已久,是造 成附近农作物及京白梨生长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 据科学资料介 绍,二氧化硫对植物的伤害与其浓度和持续时间成正比。 一般来 说,当环境中二氧化硫的浓度达0.028毫克/米’一0.224毫克/ 米,持续时间在2小时左右,可使敏感农作物梨树的叶片和果 实受到伤害。
受害农作物症状为叶片变黄甚至枯萎;梨树的症状 为叶片出现坏死斑,果实表皮上生有黑色霉斑,逐渐脱落软腐。 以上证据的取得,做为办案的证据,为调解本案奠定了基础。 在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市环境保护局分别于1989年11月18 日和1990年3月15。
双方当事人对市环境保护 局提出的阜新矿务局东梁排矸场对附近农田、果树造成污染和受 污染损害程度的事实予以认定。 在此基础上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的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意见进行协商。 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本案调查所得的大量事实和有关法律规 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说服和调解。 结果双方当事人在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问题上各不相让,使调解工作失败。 (二)处理结果 市环境保护局在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污染损害责任明 确,而被申请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于1990年3月15日 对此案下达了处理决定书。 认定:被请求人阜新矿务局东梁排矸场因矸石自燃,释放出 大量的二氧化硫,对排矸场附近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使岗 岗村57434.05米(86.147亩)农作物、210棵京白梨受到污染损 害。 根据《民法通则》百二十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致害方负有赔偿责任。 :决定:由阜新矿务局赔偿岗岗村1989年农作物损失费人民币 12093.54元;1989年京白梨损失费8820元。
同时,负责负担本 案处理费人民币6584.80元。 上述费用总计为人民币27498.34 市环境保护局及时派人将本案的处理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 人,本案处理工作宣告终结。 (三)分析提要 阜新市环境保护局在处理本案中,在查清事实、取得证据、明 确归责上是恰当的。 本案的被请求人在建设排矸场过程中履行 了征地手续;排矸场的设立是合法的,行为人向排矸场排放煤矸 石也是煤矿行业生产过程中的必然环节。
因此向设置的排矸场排 放煤矸石的行为也是合法的,煤矸石自燃是由于矸石中夹带煤炭、 硫等可燃物质所致,限于目前煤炭开采、分选技术的限制,还不 能避免可燃物质进入矸石的现象发生。 因此,排矸场自燃并非行 为人主观故意所为,被请求人及其上级主管机关一直坚持上述观 点而拒绝赔偿。 我们认为,被请求人的上述论点都是事实,但不 能据此而推卸赔偿责任。 其理由是:被请求人做为煤炭生产的专 业部门,在建设排矸场中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到排矸场的自燃问题, 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建设绿化防护带,设置消火设施等。
在排矸场投入使用煤矸石发生自燃时,被请求人应当及时采取消 防措施,扑灭火源,但被请求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应当认定被 请求人对此次污染损害事件存在过失。 其次,行为人排放煤矸石、 煤矸石自燃后,烟气中的二氧化硫造成当地大气环境的严重污染, 农作物、果树受害与二氧化硫污染有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