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清水河县窑沟乡村委村民 举报刘胡梁煤炭公司永胜煤矿天赐源煤矿,官商勾结,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雇凶打人,露天开采乱采乱挖。 在距离当地村民居住地100米至500米处,强占土地,损坏林区,破坏生态环境,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该煤矿的所作所为对附近居住村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现村民陆续发生吸肺病头痛等症状,更甚者造成黑矾沟中毒死亡4人,事故重大,这些都是血的沉痛教训。
近几年到处上访,无人处理,更甚者在上访过程中遭到内蒙古清水河县公安人员非法拘留。 村民无法生存,无可奈何才去场地进行阻拦,并有责令污染通知单。 刘煤公司雇凶打人伤残重伤数人,这些伤害事件,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安违反职责、职务、职权抓捕公民拘留判刑,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极大名誉伤害,妻离子散,无家可归。
难道村民保护人身安全真的违法吗?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在连鸟类动物也受国家保护,为什么公民反而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呢? 事实属实,恳求采访、报道。 挖煤时造成严重后果:滑坡、下陷、塌方、裂缝、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煤毒,对居住村民的健康有巨大伤害,现村民陆续发生:“双肺肺炎、胸痛、吸肺病、气管炎、头部痛”等症状、同时有血的沉痛教训,如(黑矾沟中毒死亡4人),事故重大。
庄窝村几百亩土地下陷、塌方、裂缝无法春耕,并有表字牌:“危险区不准进入”,9年没有生活保障。 多年来,无处上访无人处理,全体村民无法生存,无可奈何,于2013年5月13日全体村民去场地进行阻拦,并有责令污染通知单。
被诉人:清水河县刘煤公司,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官商勾结、欺压百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于2013年5月13日中午12点钟出动大量本县警力对村民殴打、抓捕,(抓捕13人,8名行政拘留15天,5名拘留六个月,还有判刑)此案件有本人为证。
为了搞好经济效益,能牺牲老百姓的生命吗?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在连鸟类动物也受国家保护为什么公民反而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呢?我国是法制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公安职责、职务、抓捕公民等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事实属实,恳求上级领导部门为我们老百姓当家作主,真正体现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好政策、好领导。 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 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 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 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 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 记,成为采矿权人。
第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 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已建矿山企业开办新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 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为三年,中型矿山为二年,小型矿山为一年。 在矿区范围保 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 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 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视为自动放弃。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石、粘土的, 只需提供前款 (一)、 (二)、(五)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地质资料、开采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四十日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并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有偿使用费。
有偿使用费的收缴标准、用途和管理,按国务院的规 定执行。 1竹溪县富民石灰石矿业有限公司杜家沟采石场安全标准化档案 转让采矿权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开采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 由市 (地区、州)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林区)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个人自用采挖砂、石、粘土矿产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发证资料应向上一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备 案。 第十二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不超过三十年; 中型的不 超过二十年;小型的不超过十年。 第十三条 采矿权登记后, 由矿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管 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和矿区范围图予以公告, 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 组织埋设界桩或者 设置地面标志。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并遵守国 家有关劳动安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土地占用和文物、环境保护等 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 开采矿产储量为中型以上的在一年内, 开采小 型和零星分散的在六个月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 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采矿许 可证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接受年检。 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 产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