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站和淘宝网会员帐号体系、《服务条款》升级,完成后两边同时成功。 第 1.0.3 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 1.0.4 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 2.0.1 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 2.0.2 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 2.0.3 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 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 2.0.4 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 2.0.5 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 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 2.0.6 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
第 2.0.7 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 2.0.8 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 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 2.0.10 条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 2.0.12 条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1 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热负荷;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热负荷。
第 2.0.13 条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 台,但当选用1 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 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 5 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 台。
第 2.0.14 条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
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 条地震设计烈度为6 度至9 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 2.0.16 条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 2.0.17 条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 2.0.18 条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节 燃煤的设施第 3.1.1 条锅炉的燃煤宜采用近煤种。 第 3.1.2 条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 3.1.3 条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 3.1.4 条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 3.1.5 条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通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每台锅炉宜设置1 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115%。
第 3.1.6 条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 3~5h 的耗煤量。 第 3.1.8 条制粉系统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 1 台,其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第 3.1.9 条给粉机的台数和出力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二、每台给粉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出力的 130%。 第3.1.10 条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
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第 3.1.11 条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