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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红河恒昊矿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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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4年 4 月 24 日在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傅怀全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实到 3 人。 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现场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需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监事会认为:2013年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及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2013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公司的发 5、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审核日常性关联交易 2014年度计划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其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7、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4年季度报告》。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4 年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8、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海亮集团提供担保程序合法合规,该项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9、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我们认真审核了该议案,并对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关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及《关于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进行了核查。 我们一致认为:该项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该关联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 10、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资金收益。 海博公司发展前景良好,经营业务稳健发展,完全具备偿债能力,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1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出让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出让其所持恒昊矿业 12.5%股权事宜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将其所持恒昊矿业 12.5%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4年 4 月 24 日在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傅怀全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实到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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