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媒体曾连续报道该矿非 法盗采之实,且期间鲁山等8个县(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因为无证采矿问题突出被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约谈。 记者调查中意外获悉该矿一月前已发生一起3死6伤的瞒 报事故。
然而鲁山县安监局和国土资源局却对该矿的合法性及死伤事故闪烁其词,欲盖弥彰。 可怜矿工殒命井下 矿主欲40万私了 李富清(音)走了,没来得及跟家人告别。 年仅7岁的女儿和13岁的儿子从此失去了父亲,体弱多病的老母亲再也得不到他的照顾,白发人送黑发人的 悲剧使得老人的眼泪早已哭干。 李富清是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张相公大队豆腐村人,家中兄弟六个,他排行老三。
7月25日夜里,他在工作的铝土矿井下巷道作 业,因放炮致巷顶石头坠落,李福清不幸被石块砸中,当场死亡。 媒体采访得知,李富清出事的铝土矿位于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该矿井在中铝梁洼矿井附近,属无 证小矿井,矿主为王延坡。
其对外宣称是中铝3井,其实该矿位于中铝南边界外35米处,属于非法矿井。 据了解,李家兄弟曾在王延坡的矿井干过多年,此前曾在 王的煤窑挖煤。 李富清的大哥李富中是该矿井的带班班长,两年前,五弟李富伟因在井下放炮伤了眼,后来一直在家务农,现在他 的眼已严重失明。 家属反映,李富清出事后,李富中找到王延坡谈赔偿,李家要求赔偿80万元,但矿主王延坡只同意赔40万元。 村民告诉记者该矿死人后仍在昼夜开采,前天才停止。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事故 矿附近的几个矿已被夷为平地,有几个矿的矿架倒在地上,井口的井台以及临时房屋已被拆除。 知情人透露,8月3日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无证非法小矿,附近至 少7、8家已被拆除,唯有事故矿 幸免于难。
屹立不倒 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出事的铝土矿属于一个叫王延坡的矿主,他在南街村有9处黑窑,多是晚上偷偷开采,南街村一村民说, 他们(矿主)对外宣称是中铝公司的 矿,其实没有任何采矿手续,是浑水摸鱼,掩人耳目。
像这样的 黑窑 在当地不在少数,而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安全事故也时常发生。
早在6月5日,同样是这 次死人的铝土矿因地下放炮引起塌方,造成矿工3人死亡,其中一人为梁洼镇泉上村人,其余2人为湖北籍农民。 据这位知情人介绍,矿难中还有6人受伤,其中3 人亚军、国新、老笨均为梁洼镇罐窑村村民。
事后矿主王延坡支付矿工在场者每人3000元、不在场者每人500元封口费。
悲剧本不该发生 据了解,李富清殒命该矿之前曾有媒体报道过。 中国经济网分别于2013年7月5日《河南鲁山县非法铝土矿长期盗采或有政府背景》,7月15日《河南鲁山县政府放任非法开采 国土厅表示介入调查》为题连续报道了该矿的违法盗采之事。
7月12日,河南日报报道,鲁山等8个县(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因为无证采矿问题突出被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约谈。 报道称: 受经济利益驱动,河南省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时常出现无证采矿行为。 其所在的县(市)、乡镇政府对这些无证采矿行为,或疏于监管,或放任纵容,甚至包庇,造成这些地区无证开采问题突出,不仅违反矿产管理法规,还对当地环境和土地造成破坏。 然而,这些缘何未能引起鲁山县相关部门的重视?王延坡的先后致4人死亡的铝土矿是否合法开采,最终酿成李富清殒命井下的事故有无上报,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来到了鲁山县相关职能部门。 鲁山安监局:多起矿难却不知情 让记者提供死亡名单 8月5日,鲁山县安监局办公室一位陈姓的工作人员称:"县政府已经责成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国土局等多部门,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 "该工 作人员对于此次事故是否瞒报漏报以及前两次事故的伤亡情况,并不知情,具体情况需向该局陈奇伟副局长了解。 电话中陈局长向记者表示,事故矿应该是中铝的矿 井,应该有采矿证,目前他们正按省政府143号令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进行核查,现在包括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会等单位正在事故发生地进行核查工作。
对 于今年6月份的事故是否漏报瞒报,他表示毫不知情!如果记者说出死者名字,陈局长表示会进行追查。 记者向知情人证实,之前确实发生上述两起事故,当地安监局怎么会不知道呢? 鲁山国土局:事故矿为中铝合法矿随后,记者来到县国土局办公室,该办公室人员不接待记者的采访。 记者通过县委宣传部师科长找到国土局负责人许延 军副局长,他表示:"发生事故的矿井是中铝公司旗下一家有证矿井,中铝公司的负责人刚来我办公室。 当记者质疑出事故的矿井在中铝界外时,许局长又以不清楚出事的是哪一个矿为由没有 正面回答。 记者向许局长提出面见中铝公司的负责人,进一步证实和了解。 中铝负责人:对死人事故尚不知情 中铝公司一位梁姓负责人明确向记者表示死人矿难他还不知道,此次事故矿井是否属于中铝公司他也不清楚。
对于矿主王延坡该负责人表示很清楚:中铝 公司和王延坡是合作关系,当地中铝公司的矿井承包给王延坡开采,开采上来的矿石由中铝公司收购,王则赚取中间差价。
至于王延坡是否违规在中铝公司资源界外 开矿,他并不知情。 媒体追问粱,若是王延坡打着中铝公司旗号非法开采,公司是不是负监管责任。 粱表示,公司住矿负责人从来没有向公司汇报,公司毫不知情, 若是记者确定事故矿在中铝三矿南边界外35米左右的黑矿,中铝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谁在撒谎 令记者疑惑的是,如果按国土、安监所说事故矿是中铝合法矿井,那么对于一个矿难频发,媒体接连曝光,政府核查组因死人事故已进驻现场核查的矿 井,缘何中铝主要负责人却至今毫不知情。
到底谁在撒谎?采访结束时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国土局工作人员向记者透漏,2012年6月20日国土局测绘组到现场 测量,当时已经确认此次事故矿井在中铝资源南边界外35米左右。 知情人反映: 王延坡之所以能长期无证疯狂采矿而未遭查 处,是因为当地检察院某主要领导是其股东之一;且梁洼镇党委书记刘建增与其是亲戚关系并参与其中。 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将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 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具体规定:一、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