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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石场转让协议书,资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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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方明张丽涛与山阳县吉发采石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案例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商中民一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方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涛,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程玉宇,山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一,山阳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彭方明张丽涛因与被上诉人山阳县吉发采石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县人民法院山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个月审限,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彭方明及其与张丽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玉宇,被上诉人山阳县吉发采石场的场长余崇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一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山阳县吉发采石场法定代表人余崇荣与被告彭方明张丽涛于。 您好!没有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执行。 三修复水圳工程时间,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将水圳修复完工。 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水圳工程,将视为违约,则按处理。

四本协议在年月日后,自然失效,甲乙双方不再负法律责任。

于签订协议书当日,黄志义支付了经济损失补偿款元及水圳修复预收款元给第九村民小组,其中元的水圳修复预收款由花城村委会代管。

石场转让

后黄志义组织施工队对水圳进行修复,并完成了一定的。 兴国县城岗村黄背石陂子石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荣达采评报字第号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 ”评估对象兴国县城岗村黄背石陂子石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评估委托人兴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评估机构赣州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目的兴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拟出让“兴国县城岗村黄背石陂子石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兴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委托赣州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从而为出让该采矿权提供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值参考意见。 本页无正文法定代表人邓显林项目负责人邓显林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矿工程师报告复核人吴惠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会计师地质技术员。 新的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蓬下村石场纠纷也被置换成转制协议书与千万承包合同之间的对决。

显然,,相对于转制协议书中的万赔偿总额,新承包合同中的天文数字,更能打动蓬下村民的心。 同时,双方约定,石场应每年上交管理区承包石场开采生产管理费万元。

协议转让

年前,湖南长工与泰和石业签订石场石方爆破承包合同。 而原本年月日才到期的合同,在年月日,却被泰和石业无故终止了合作。

年和年,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先后作出判决,泰和石业赔偿湖南长工元。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认为,湖南泰和石业有限。 暴力事件的发生,使石场纠纷迅速冲破蓬下村的范围,引起县镇有关部门的注意。 随后,一个旨在化解蓬下村石场纠纷的专案协调组宣告成立。 杨某等人拿出原蓬下村村委会与其签订的一份转制协议书,以此证明该石场早在年前已经与蓬下村委会脱离关系,目前是一家民营企业。 虽然其后蓬下村石场一直套着梅县松南理石厂的外壳,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但是早在年月日,为了避免引火上身,作为梅县松南理石厂另一合资方的松南理石厂已明确声明蓬下村石场与蓬下村委会承包石场开采合同纠纷一案,与松南理石厂无关。 为有效制止混乱局面,有关部门随后对带头闹事的名村民采取了强制传唤。 蓬下村新一届村委会职之时,杨某等人经营蓬下村石场已经超期近半年。

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属单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该石场的所有费用包括征地费石场转让费石山承包费料场建设费等费用。

转让石场协议书

五本协议经甲乙方及村小组签字后生效,且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协议签订后,丘北县公路管理段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马头山村民委租用黑箐龙石料场各项资金计人民币元。 其中,黑箐龙村民小组收到资金元,村民小组部分村民领取了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石料场征用安置费。 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办理完石场的相关手续后,即投入资金对石料场进行建设并生产。 年月份以后,黑箐龙村民小组以土地属村小组所有,马头山村民委未经其同意将土地租给丘北县公路管理段而引发纠纷。 为此,黑箐龙村民小组部分村民到石料场阻挠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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