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人民币 150 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 ; 3、采石场达到以下生产条件后支付剩余转让费: (1)已配合乙方签订转让后采石场所需用设备进场相 300 万 (大写关协议后乙方设备进场地及其它相关协议。 2、甲方将采石场的一切变更证照手续向乙方交付完毕, 并将采石场全部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造册移交,如仍遗留 事物,甲方应处理完毕(包括公伤事故处理,当地政府、 村委应缴费、税、利润 等)。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保障采石场项下的采矿权转让行为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双方的权益,甲方有权对乙方 的资质条件作充分了解;但甲方对所知悉的乙方信息有 保密义务。 2、甲方在协议签订后,收到乙方定金应立即全面配合 乙方办理相关的转让审批手续。 甲方在协议签订后,经 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后 10 日内向乙方移交采 石场及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 4、甲方在协议签订后,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生 效后 10 内将行政、 财务和协议等公章交付乙方, 乙方 金 住采石场,甲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所有财产, 具体移交事项应制作移交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全面积极履行以下协议义务: (1)如有需要,甲方负责与村委及租赁等协议的相对 人进行沟通,保证 (已签订的与采石场有关的协议)中相应的权利顺利实现。 (2)当乙方在交接期间开采工作遇到当地村委或居民 阻扰时,甲方应积极协调相应关系,以保证乙方正常开 采工作, 乙方造成原因除外, 若甲方怠于履行协调义务, 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