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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黑豹碎石机,俘虏伪军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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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指依据本办法为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可以与报价系统进行系统对接。 第四条参与人可以经由报价系统向与报价系统联网的私募市场发布私募产品的报价和进行交易。 参与人经由报价系统向联网私募市场发布报价和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联网私募市场的交易规则。

联网私募市场应当将参与人的成交信息发送报价系统。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直接创设或承销私募产品并按规定事后备案。 报价系统可以为其创设或承销的私募产品提供发行、销售、转让等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自行办理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六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明确私募产品的风险等级,并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出安排。 参与人及其代理的客户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或受让私募产品,应当是符合适当性安排的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对报价系统进行自律管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报价系统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 参与人 第八条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活动的机构,应当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

第九条申请注册参与人的机构应当依照报价系统规则提交注册材料,经市场监测中心确认后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 第十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 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第十一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私募产品,应当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

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应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机构: (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三)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创设或发行私募产品,应当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 第十三条参与人接受发行人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应当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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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参与人代理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私募产品,应当开通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 第十五条参与人组织推荐企业在报价系统展示业务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与机构投资者进行项目对接,应当开通展示类业务权限。 第十六条参与人应当持续符合注册条件和已取得业务权限类别的相应条件。

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系统有权暂停、终止其业务权限或终止其参与人资格。 参与人自主退出报价系统的,应当向报价系统申请终止参与人资格及业务权限。 参与人资格或业务权限终止的,参与人应当书面说明业务清理情况,并提供报价系统要求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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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报价、发行与转让 第十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务融资工具、非公众公司股份/股权、有限合伙份额、金融衍生品等。 经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产品,可以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 第十九条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应当由具有创设类或推荐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注册,并对私募产品的基本情况、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报价转让方式、登记结算机构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向全部或特定参与人发出意向报价、要约报价。 意向报价不具有成交义务,有交易意向的参与人可以与意向报价发布人进行在线协商。

要约报价具有成交义务,应当包含确定的私募产品名称或代码、价格、数量、买卖方向、交收方式等报价系统规定的要素。 第二十一条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可以采用定价及针对特定对象的簿记建档、招标等方式。

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拍卖竞价、标购竞价、做市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参与人以定价方式发行私募产品的,应当确定发行价格(利率)并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发行方案。 第二十三条参与人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私募产品的,应当确定价格(利率)区间并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发行方案。 认购私募产品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出申购申报,由作为簿记管理人的参与人记录认购价格(利率)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利率)并进行配售。 第二十四条参与人以招标方式发行私募产品的,应当明确招标标的、招标方式等发行要素并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发行方案。 参与人可以选择利率、价格和利差作为招标标的进行招标发行,报价系统根据中标原则确定中标结果,参与人按照中标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并确认是否发行成功。 第二十五条参与人以协商成交方式转让私募产品的,可以在报价系统发布转让意向报价或要约报价,经双方参与人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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