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重点工程的相继开工,对石材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从而促使采石行业的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但是由于采石场的设立
2009年6月28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排污量削减程度,相应核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3、按照工作标准(见附件)规范绿化施工活动。 4、组织查处违法建设和施工 对扬尘超标的工地加倍征收排污费,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长效管 理机制,确保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排污量削减程度,相应核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于单 “从事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工程实际占用地表面积
国家环 保总局等四部委令第31 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1) 建筑施工 服务行业排污费 酒楼、歌舞厅10 元,月.桌,旅馆3 元,月、床,理发、烫发3 元,
2012年8月27日 – (四)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 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厂(房)挖砂
蔬菜、水果、花卉、南药、烟草、编织等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由于农产品标准化 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适当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增加企业
2009年6月4日 –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能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排污量削减程度,相应核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2007年8月22日 – 花卉、南药、烟草、编织等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由于农产品标准化工作 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适当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2008年8月23日 – 技术政 策,完善法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规范,对第二产业全面实 51 应特 别提高工业企业氮、磷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收费标准至少不 低于
2012年3月27日 – 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
2***年7月20日 – 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 (九)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的具体表现,指环境
2009年6月4日 –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排污量削减程度,相应核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从事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工程实际占用
排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六条 在流域内新建下列 (七)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征收两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并根据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有关《征收排污费 标准排污费. 其三,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新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实现污染减排。 (十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借鉴国内外 研究制定扬尘污染源排污费征收办法和更高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
2011年1月25日 –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及处罚的罚款收入,应当缴同级财政,纳入排污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五是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即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的尚不宜制定为国家标准的环境 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包括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
排污费征收管理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 )。 “十一五”主要 负责制定和发布国家环境标准的机构是(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
2002年12月16日 –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十六条 对造成水体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
266.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900903) 267.广东省 4502.广东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
2012年11月16日 – 标准:《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 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2)河道挖砂取土采石管理费征收。
2011年6月9日 – 与能源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作用相似,恰当征收各种排污费能够 其它各种污染排放都要按照谁排污谁付费原则,根据适宜标准收取排污费
省政府《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粤府〔1990〕74号);国务院《 农业部《关于颁布实施〈农业机械号牌〉等十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农市发〔
依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 依据:《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粤府[1990]74号)。 3、环保
2009年12月27日 – 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