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8日 – 日,本公司又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石场转让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本公司承担,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好易公司
2008年2月2日 – 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书》、《股权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之二,公司以人民币1,200 万元的价格向甲方
2012年10月25日 – 在该补充协议书中有这样一项“所有生产设施、设备留置抵押并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不得搬离设施设备…”条款,枫深石场“生吞”罗某投资资产
5、《关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 6、《关于终止深圳市天健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三)报告期内,董事
2007年8月17日 – 《股权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之二,公司以人民币1,200万元的价格向甲方收购其所拥有的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
对此,刘裔柒辩解道,作为合伙人,张文奎明知之前的开采证已经过期,却仍坚持和自己签订补充协议、要求自己转让股份、退出经营,且双方合同中根本没有
易广明 , 袁美利,何海燕,朱四文,余旭慧,文淑兰,陈勇,王俊宇,赵三蛮,刘琳分别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 公司以人民币1,250万元(
日,本公司又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将上述 深圳市坪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及黄竹坑石场转让前的
东盛药业公司与安达巨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其持 2005年4月5日,协和医药公司与安达巨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让刘裔柒没有想到的是,张文奎一方提出了反诉,理由是: 2005年12月18日,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打锣嶂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由于被反诉人无法按
港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转让协议业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并于人 民法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侨光广场部分楼层之物业 须等新
5、《关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 6、《关于终止深圳市天健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三)报告期内,董事
2012年12月19日 – 在张文奎的反复要求下,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刘裔柒将 却仍坚持和自己签订补充协议、要求自己转让股份、退出经营,且双方
2004年6月22日双方签定补充协议,股权转让价格为1.192626元,转让金额为118,161,760.88元。该项股权交易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已于2004年10月完成
利用《补充协议》方式,要求委托人开具8张加盖有"龙川县建筑公司塔西石场"印章的(千万字头)虚假空白收据。用于申请"亚洲发展银行"贷款,此行为是否涉嫌
2000年2月2日 – 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书》、《股权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之二,公司以人民币1,200 万元的价格向甲方
袁美利,何海燕,朱四文,余旭慧,文淑兰,陈勇,王俊宇,赵三蛮,刘琳分别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 公司以人民币1,250万元(大写 :
易广明、袁美利、何海燕、朱四文、余旭慧、文淑兰、陈勇、王俊宇、赵三蛮、刘琳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公司以人民币
2***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分别与魏国锋和尹岚 2009 年 11 月 19 日签署的《资 产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收购的苗木资产在 2*** 年 12 月 31
东盛药业公司与安达巨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其持 2005年4月5日,协和医药公司与安达巨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2012年3月29日 – 达成补充协议,该项目建设期计划为***天,投资规模约人民币2,500 应急堤段达标加固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与转让回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一子公司的注销与清算工作,由双方补充协议另行清算。”“同意一子公司向申发 申发公司、中信公司与创业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该协议书
袁美利,何海燕,朱四文,余旭慧,文淑兰,陈勇,王俊宇,赵三蛮,刘琳分别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 公司以人民币1,250万元(大写 :
以及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 补充协议》,香港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我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为3
2013年1月3日 – 后于2006年8月3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转让股份比例变更为29.90%。2007年3月1日,该股份转让事项获国资委批复并于2007年9月10日
圳)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规 定,1999 年上半年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支 付人民币5000 万元。但新世纪国际(控股) 有限
《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公司以人民币 1,25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万元整)的价格收购上述转让方合法拥有的株 洲市中
后于2006年8月3日,双方再次 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转让股份比例变更为29.90%。2007年3月1日,该股份转让事项 获国资委批复并于2007年9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