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能开采。禁止无证照采矿和经营。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编写闭坑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
1994年5月28日 – 第八条 申请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
不得用作抵押。 采矿许可证由省地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 申请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未办齐有关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虽证照齐全,但实际并不具备开办 2、被承包的集体矿山企业是否具备开办条件。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作为发包和承包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编写闭坑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
吉林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吉林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
1994年7月30日 –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 编写闭坑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2009年8月18日 – 开办矿山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评审认定的矿产储量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 (三)具有符合安全主管部门
2012年2月1日 – 申办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省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对取得证照的矿山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企业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2009年02月06日 省政府法制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保护采矿权人的
2008年6月11日 – 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纳入资源整合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对于所有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
2005年10月9日 – 对取得证照的矿山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企业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根据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贯彻实施《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采矿管理条例》),集体矿山
2006年10月28日 – 禁止无证照采矿和经营。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
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吊销或 已开办的矿山企业,采矿权有效期届满,需要在原审批矿区继续开采,并具备采矿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1 、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 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2
2006年6月24日 –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
2012年2月1日 – 申办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省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2、被承包的集体矿山企业是否具备开办条件。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作为发包和承包 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治理,矿山企业关闭矿山,须按照批准的关闭
2006年12月5日 – 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 安全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六)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
2007年5月23日 –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 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 企业、私营矿山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