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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砂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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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了别人的120亩土地 只写了谁承包给谁 多少房子多少土地多少钱什么时候给的钱 ... 来自:新疆 伊犁 伊宁市 发表时间:2012-03-17 0029 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土地承包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期限合同的剩余期限。 律所: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2-03-16 0115 合同有效,建议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承包期限。 协议,单方可以反悔、要求变更或解除,但,不能自己宣布生效,协商不成,应当通过法院解决争议。 发包方见利忘义,要求解约是没有法律依据得到。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以下简称牛岭经济社)。 1984年,依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决定,在文昌市工作队的主持下,上诉人牛岭经济社将其20亩土地范围内300株橡胶以投标形式发包给该村村民。 此后,双方签订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但未签名盖章。

同年6月28日,文昌市人民政府给周金英颁发了文府证字第37186号《文昌县土地使用证》,其中载明橡胶的承包期限自1985年1月起,但未写明截止时间。 签约后,周金英恢约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且无改变土地用途,仅在该地上补种了336株橡胶,当时,牛岭经济社对周金英的上述行为并无异议。

承包协议

由于双方未约定橡胶承包截止时间,双方发生争议,新桥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11日作出《关于承包土地、橡胶合同纠纷的处理决定》。 其内容为:(1)周金英承包牛岭经济社20亩坡地及该地范围内300株橡胶的期限于1998年12月31日终止;(2)20亩坡地重新发包。 年限 29年(从199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3)土地承包金每年每亩50元,年承包金在当年12月份交完;(4)原300株橡胶树每株折价8元为承包者所有,如承包者不接受,经济社可自行处理。 土地上的附属物在一个月内行处理;(5)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户有优先权;(6)如对决定不服,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1999年5月27日,新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通知。 (6)合同期满后,集体橡胶树为集体处理,附属物期满后一个月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归集体所有。

该裁定书于制作当天向双方公布,周金英当场接收,牛岭经济社拒收。 其后,牛岭经济社以合同到期、被告违反合同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土地、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橡胶树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且被告已领取了原文昌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证。

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赔偿经济损失,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专业性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承包期限应依生产周期或经营周期确定,承包金也应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 据此,判决:一、原、被告双方所签订之橡胶树承包合同为专业性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即自1998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三、承包金从原来的每亩2元调整至每亩50元,目完善合同之日起交付。 判决后,牛岭经济社不服上诉称,原合同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于法无据。 周金英应对其在承包地上种植橡胶行为承担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判,终止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周金英答辩称:我是通过投标形式中标而合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及本案橡胶承包的性质、特点所作出的判决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在轮土地承包中,被上诉人周金英经过上诉人牛岭经济社公开招标后而中标,承包了被上诉人20亩土地及其范围内的300株橡胶,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文府字第37186号《文昌县土地使用权证》,确认了被上诉人拥有上述立地使用权。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政府尚未依法撤销周金英之土地使用权。 原审法院根据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及从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出发,判决该地由周金英继续承包使用正确。

期限为

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周金英的前提下,由牛岭经济社与周金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规定,承包期限应为30年(从1999年6月至2029年6月止)。 承包金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从原每亩2元提高到50元。 上诉人以原合同无效为由上诉请求收回土地及赔偿损失,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双方以上述内容为主要条款订立合同,其他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完善。 一、二审案中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及鉴定费1017元均由上诉人牛岭经济社负担。 1 对《土地承包解释》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 本案涉及的纠纷问题,实质上是土地承包期限的问题。 人民法院《土地承包解释》实施后,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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