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一)《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二)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三)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四)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五、探矿权申请程序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六)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申请探矿权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申请探矿权时限划分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3、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4、领取勘查许可证1天。
七、探矿权申请收费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勘查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八、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四)《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