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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砂石财务管理制度,营改增

关于水泥砂石财务管理制度,营改增的信息展示: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 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 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 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 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 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 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 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 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

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

营改增财务管理

这组数据充分说明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衷是美好的,但现实是残酷的,其主要原因是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挑战不清楚,仍未改变传统粗犷的企业管理模式。

1 建筑业“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主要问题1.1 人工费进项税很难抵扣施工企业有别于其他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费占总成本费用的比例较大,约为25%左右。

1.2 甲供设备及材料进项税很难抵扣或差异很大。 1.2.1 甲供设备和材料:因甲供设备及材料是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报的设备及材料需求计划而直接供应的,但是甲供设备及材料的购货发票却是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建设单位的,施工企业因拿不到购货发票造成甲供设备及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1.2.2 地材:施工企业从项目所在地采购的砂石、沙、砖瓦、土等地材,都是由当地的个体户或自然人提供,经常款项收讫后给施工企业打白条或开收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1.2.3 二三项料:施工企业采购的铁丝、铁钉、水桶、电钻、电线等价值低的二三项料,基本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小商店供应,款项收讫后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开具收据或白条,的情况是开具普通发票,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临时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的政策尚不明确在“营改增”试点方案中没有对临时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费用是否能纳入抵扣范围以及怎么抵扣等问题都未涉及,使得这部分费用是否能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尚不得而知。 1.6 “营改增”试点后的政策衔接难度大由于施工企业的产品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少则半年,多则三年左右,不同于工商企业,说改能改。 另外,在建工程的库存材料等增值税进项税该如何处理也是需要仔细研究的。

营改增

2 施工企业应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2.1 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建筑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如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增值税涉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 2.2 梳理现行财务核算办法,修订各类业务的具体核算应及时梳理财务核算办法,建立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试点后各类业务的具体会计分录,有效指导下级公司的会计核算。

2.3 修订预算及考核管理办法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核算应当进行调整,并且需要在系统中新设相关科目以满足核算需求。 原预算、考核制度是以营业税下的收入为基础的,营改增后,需要对预算、考核制度进行修订,将其调整为不含税收入。 2.5 签订内部施工合同当施工企业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用集团资质投标或者由集团分配施工任务,集团应与所属成员企业签订内部施工合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不至于被破坏。 2.6 优先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在选择材料及设备供应商时,我们应优先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业务合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时,我们应当修改合同相关条款,力争降低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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