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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机械股,行情,徐工机械

关于矿山机械股,行情,徐工机械的信息展示:

000425走势如何 截止01月23日,过去20个交易日,该股累计涨幅0%、同期上证指数累计涨幅0%、行业累计涨幅0%。 000425估值 截止01月23日,该股动态市盈率为0,行业排名;市净率0,行业排名;PEG为0,行业排名。 000425收盘价 01月23日该股收盘价为 13.140 元,当日开盘价为 13.250 元,价为 13.400 元,价为 13.000 元。 000425财务报表分析 截止2015-01-23,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同比增长0%;实现净利润48.95亿元,同比增长0%;每股收益0元。 000425业绩报告 截至2011-03-14,共有0家机构对徐工机械本年度业绩作出预测,平均预测净利润 48.95 亿元,平均预测摊薄每股收益为0( 0 元, 0 元)。

经营范围 工程机械及成套设备、专用汽车、建筑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环卫机械、商用车、载货汽车、工程机械发动机、通用基础零部件、仪器、仪表制造、加工、销售;环保工程施工。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3)230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320300000017304。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8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147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连同内部职工股600万股于1996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诚实守信,稳健经营,规范运作;突出品牌战略和技术进步战略,做强工程机械主业。

机械股

建立以人为本、资源共享、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建立以代理制为主的国际、国内营销体系,建立以共同发展为目标的供应商体系。 成为全球工程机械及零部件优秀制造商,成为客户品牌,为股东提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工程机械及成套设备、专用汽车、建筑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环卫机械、商用车、载货汽车、工程机械发动机、通用基础零部件、仪器、仪表制造、加工、销售;环保工程施工。 第三章股份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公司于1993年6月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公司以所属的工程机械厂、营销公司、装载机厂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206275.815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将导致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000425徐工机械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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