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矿业资料 >> 煤炭生产的主要设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煤炭生产的主要设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煤炭生产的主要设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信息展示: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安全监察权威性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发 20054号),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副部级)。 一、职责调整 (一) 划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承担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二)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二)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三)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四)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六)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九)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编制)。

安全生产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总工程师),正副司长职数10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6名 (司局级)。 五、其他事项 (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二) 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提出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任免。

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财务、发展规划和科技项目,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并实施管理。

(四)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设备国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 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上一页: 制砂洗砂机,制砂机
下一页: 600目的物料粉磨技术,目录
转载时请注明本信息来源于:上海选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 煤炭生产的主要设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http://www.jqshebei.com/knowledge/p_53925.html
版权所有:上海选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