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蛮海,男,生于1957年9月16日,汉族,系联社胡店信用社客户经理,住该社。 被告李代志,男,生于1960年3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胡店镇某村。
被告陈文罡,男,生于1975年1月29日,汉族,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晁峪信用社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某路。 被告孙银海,男,生于1975年11月29日,汉族,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晁峪信用社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街某组。 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代志、陈文罡、孙银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 对于原告及被告{李0X}分别向法庭所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双方对对方所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同时被告{陈1X}、{孙2X}还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意见书各一份,并且在保证意见书中承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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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26日,杨卫(甲方)、茂名城建下洞石场( 乙方)、沙院信用社(丙方),三方签订承包石场协议书,约定杨卫将其开办的仕通石2006年4月20日 调解生效后,杨卫未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承包开采的方式 1、 乙方提供上述沙石资源发包给甲方, 承包期限为 至 年 月 年 日。 2、承包期间沙石场全部投资由甲方承担,且配置相应运输能力。
3、承包期间由甲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关税费由甲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