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萤石专业委员会、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少尉、刘春玲、应杭永、吴法灯、祝舟波、高建平。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冶金、建材及机械等行业用的萤石精矿、块矿和粉矿。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萤石精矿fluorspar choice经过浮选的酸级矿石,粒度符合表5的萤石精矿。
3.2萤石块矿fluorspar lump粒度符合表5的称为萤石块矿(包括加工的)。 3.3萤石粉矿fluorspar fines未经过浮选的天然的(包括粒度加工的)矿石,粒度符合表5的萤石粉矿。
4分类与牌号4.1分类萤石的牌号按萤石的生产工艺、主要用途和化学成分分为三类:萤石精矿、萤石块矿和萤石粉矿,萤石精矿FC-97又按不同用途分为A、B、C三级。 YB/T 5217-20054,2牌号牌号表示方法:取自英文字首,前面的F表示萤石,C表示精矿;L表示块矿;F表示粉矿。
1化学成分5.1.1 萤石精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萤石精矿的化学成分5.1.2萤石块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萤石块矿的化学成分5.1.3萤石粉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萤石粉矿的化学成分5.2粒度要求萤石的粒度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萤石的粒度注:需方对粒度有特殊要求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3水分含量萤石精矿按其水分含量分为干态精矿和湿态精矿,干态精矿水分含量应不大于0.50%,湿态精矿水分含量应不大于10. 0%。 6试验方法6.1 萤石中氟化钙含量的测定按GB/T 5195.1的规定进行。 6.2萤石中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按GB/T 5195.8的规定进行。
6.3萤石中碳酸钙含量的测定按GB/T 5195.2的规定迸行。 6.4萤石中硫含量的测定按GB/T 5195.5的规定进行。 6.5萤石中磷含量的测定按GB/T 5195.6的规定进行。 6.6萤石中三氧化二铁含量的测定按GB/T 5195.10的规定进行。 6.7萤石中砷含量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6.8萤石中有机物含量的测定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6.9萤石粒度的测定按GB/T 2007.7的规定进行。 6. 10萤石水分含量测定按GB/T 5195.3的规定进行。 YB/T 5217-20056. 11试验结果的数值修约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7.1 组批规则萤石产品以同一牌号一次交货量为一批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批量,每批为一检验单位。 7.2取样和制样7.2.1 散装萤石产品的取样和制样应符合GB/T 2008的规定。 2袋装萤石产品的取样:从每批产品中抽取10%(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袋作为样袋。 每样袋中提取不少于净重0. 02%的样品作为份样,将所取的份样合成为大样,充分混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200g。 将试样分为两份,一份供分析用,一份作留样保存6个月以上,以备核查。 3验收与复验7.3.1 萤石产品的质量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验,检验结果按技术要求进行判定。 7.3.2需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收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向供方提出,并由双方会同重新取样复验,按复验结果判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