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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矿渣微粉,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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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矿渣微粉,是指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微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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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对矿渣微粉产品实行准用管理。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矿渣微粉,是指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微粉) 第三条本市对矿渣微粉产品如咨询涨工资、退休金等法律常识问题,建议去法律咨询版块或者快搜寻找答案,如还没解决,可免费拨打热线直接咨询律师。

沪建材办1999248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条 为加强对本市矿渣微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规范建材市场行为,根据《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矿渣微粉,是指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微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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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市混凝土和砂浆中使用的矿渣微粉产品,应当取得《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证》(以卞简称《准用证》)。 未按规定取得《准用证》的矿渣微粉产品,不得在本市混凝土和砂浆中使用。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是本市矿渣微粉产品准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具体负责矿渣微粉产品准用管理的申报、抽样、审核上报、日常监督、统计等工作。 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中心)负责准用管理的资料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检站)受市建材办委托负责矿产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 《准用证》申办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市矿渣微粉生产企业。 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市建材办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合格的申办人颁发《准用证》。 第九条 准用管理中的检测、证照等费用,由申办人承担。 第十条 《准用证》每年核验一次,新申办企业可在公布受理之日起,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申办。 第十一条 在《准用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因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发生其它较大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散办,同时提交相应的变更资料,由市散办审核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对《准用证》中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并抄送市建材质监中心。 第十二条 持证人因破产、歇业或者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散办办理注销《准用证》手续,由市散办报市建材办审核后予以注销,收回《准用证》,并告知市建材质监中心。 第十三条 持证人应当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散办报送上月矿渣微粉产量、销售量和产品主要用户名单的报表;市散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将汇总分析资料报市建材办,并抄送市建材质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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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准用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市散办提出核验申请,市散办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区别以下情况,提出核验意见报市建材办审批,并抄送市建材质监中心。 上一页 1 2 下一页各矿渣微粉生产企业现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制定的《上海市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环境条件2.1 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并设置样品、药品试剂等存放处。 其周围环境的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 作。

2.2 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温度等条件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 化学分析用天平及高温设备(高温炉、烘干箱)应与分 析试验室隔开。 2.3 试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证使用安全。 2.4 化学分析试验应有通风柜(罩),供排除有害气体用。 2.5 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允许带入室内。 3、检验设备3.1 出厂矿渣微粉检验与生产控制检验所需检验设备应齐全(见4.1),其性能应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3.2 检验仪器、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应达到。 3.3 试验室的检验仪器设备要分类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生产单位、出厂年月、出厂鉴定证书、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 程中检修、校正、检定等记录与证书。 方法可参照GB/T14684-93硝酸银--铬酸钾容量法。

4.2 常用和必备的仪器设备如空调、恒温及易损件、滴定管、密度瓶、容量瓶、烧杯、量筒等由企业自定。 4.3 当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变更时,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5、检验人员5.1 试验室试验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试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并熟悉有关标准及规章制度要求,能坚持原则 ,工作认真负责。 5.2 试验人员要经过专业训练,掌握矿渣微粉产品的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 以下简称市建材质检站)核发的《试验人员上岗证》。 6、试验室的权限6.1 监督、检查矿渣微粉生产和销售过程的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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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参与制订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生产过程的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6.3 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质量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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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试验室质量检验7.1 矿渣微粉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应严格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要求,检验入库和出厂产品质量。 7.2 每季度个月的10日前必须进行矿渣微粉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对比验证检验以市建材质检站的结果为准。

不同试验室的试验允许误差 见下表,其不合格率要小子25%。

8、试验室的档案管理8.1 按“档案法”的有关要求,试验室必须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 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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