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如咨询涨工资、退休金等法律常识问题,建议去法律咨询版块或者快搜寻找答案,如还没解决,可免费拨打热线直接咨询律师。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