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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2006年度65%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 ________吨。 第二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 乙方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
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四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台帐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
每超过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0万元; (二)将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三)将钨矿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四)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五)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5万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一、承包范围 1、乙方承包甲方的经营资产为: 。
二、承包期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风险金、管理费 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交纳承包风险金人民币 元。
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承包风险金由甲方全额归还乙方。 乙方应当在承包期内的每月一日(或每季度的天)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元。 四、承包收益分配 承包期内,乙方在向甲方交纳全部管理费后,盈亏自负。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甲方可以从乙方承包风险金中优先扣除,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补足承包风险金;如果造成对方重大损失,则按照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七、合同解除、续展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 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方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八、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甲方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甲方将 矿山承包给乙方开采,承包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采矿单价每吨55元(含上车费用)该单价为现行价,若遇炸材、柴油、人工、辅料价格上涨,由甲乙双方根据材料上涨幅度协商上调采矿价格。
采矿所需的由甲方负责购买,乙方使用后在每月结帐时按实际购买价计算,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乙方应承担的炸材费用在每月结算款时扣除。 其余的机械费用、材料费、人工费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采矿时要严格按照甲方采矿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进行,做到科学开采,不得滥挖乱采,避免浪费资源。 五、乙方要加强质量管理,把好迭矿关,所采的矿石应在3cm以上。 六、乙方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为矿山作业的认购买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若发生巡全事故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七、上座率应做好矿山周围群众的关系协调工作, 好矿山基本设施的建设(如,生产生活用水矿山道路维修等),为乙方提供基本的采矿环境。 八、矿山开采前的基础建设工程包括道路、库房、堆矿坝弃渣堆放场,矿带上的土石方剥离等由乙方承建,工程价格按 的有关工程定额标准计算。 九、结算方式:基础工程部份每月付一次,甲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清乙方的工程款,矿石部份每月底前结算一次,按实际采矿石量结清当月采矿款。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款项,则按 %的月息计算拖欠资金利息,乙方并有权停工,甲方应赔偿乙方停工期间的一切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