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 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
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北至,东至,西至。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年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分成,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幼林实行,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