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夏氏父子在签订和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采用虚假、欺骗的手段,骗取了周春华夫妇2千万的财产。 夏昆顺、夏宇楠父子与周春华、李春香夫妇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以2000万元共同购买湘潭市雨湖区新月砂石场,甲乙双方各自出资1000万元,各占合伙企业财产50%的份额。
”“乙方同意本次收购款2000万元由其先行垫付,甲方同意按小额贷款公司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垫资利息。 ”2013年4月18日,合同签订之时,砂场的合伙人为周自力、周运良、盛和钦、李范炎、吕中林、夏宇楠六人。 2013年4月21日,合同签订之后,夏昆顺、夏宇楠父子将周春华、李春香夫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分别支付给了上述原合伙人。 可见,夏昆顺父子通过签订一纸《合伙协议》,欺骗周春华夫妇合伙收购砂场后各执一半股权,致使周春华夫妇信以为真,交付2千万所谓股权转让款给夏昆顺父子去办理,然而,夏昆顺父子事实上是骗取此2千万,用于自己归还债务并购买股权且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夏昆顺、夏宇楠父子的诈骗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二、夏昆顺、夏宇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特征明显 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本案中,夏氏父子与周春华夫妇虽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其自始至终是设下了一个骗局,一环套一环,根本没有想法也没有能力履行此协议。 事实上,在此之前夏昆顺承包经营的1年里连1120万元的承包经营款都无法支付甚至处于亏损状态,而采砂经营权至2014年3月31日到期,只有不到1年的时间了。 在合同洽谈过程中,看在夏昆顺有多年的砂场经营经验,以及其不断地鼓吹作用下,周春华夫妇最终同意出资。 待周春华夫妇被其鼓吹同意出资后,夏昆顺父子提出原合伙人要求以2千万的价格收购股权,实际上这其中包括了其之前欠付原合伙人1年1120万元的承包经营款。 夏氏父子为了确保自己能如愿骗得周春华夫妇出资用于自己还债并收购股权,在股权收购的谈判过程中,避免让周春华与原合伙人直接接触来往,声称其可以一手包办,要周春华放心。 因此,从收购股权价格的商定到款项的支付,都是夏氏父子一手操办的,2千万由周春华支付给夏氏父子,夏氏父子再支付给原合伙人。 合同签订后,夏氏父子故意避开周春华夫妇,与原合伙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有股权转至自己名下,执行合伙人变更为夏宇楠,并且变更了工商登记,达到了最初通过骗取周春华夫妇的2千万出资用于自己偿还巨额债务并购买股权的目的。 周春华夫妇提出要参与经营管理的要求,夏昆顺父子百般推脱,不让周春华夫妇参与。 甚至其诈骗得逞之后,在下半年砂场经营市场行情火爆的时候,故意遣散工人、制造矛盾,让砂场经营陷入僵局最终停业,然后提出要周春华拿1200万元退出砂场的要求。
在周春华没有答应的情况下,夏昆顺父子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继而以砂场名义大量对外借款并收取砂石预付款后逃跑。 而且,在其逃跑之前,帮债权人完善借据、向债权人提供《合伙协议》复印件以便于起诉,并出具多份授权委托书给诉讼代理人用于应诉以配合债权人的诉讼,将矛头直指周春华,对外声称有资金实力的周春华是隐名合伙人,导致周春华现身陷众多诉讼之中。 夏氏父子企图通过诉讼途径,让其个人债务转化为公司债务,使周春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以便转移债权人的视线,自己好脱身,另一方面把矛头都指向周春华,以逼退周春华。 更有甚之,夏昆顺父子现被羁押期间,仍然传递出消息,要周春华拿1200万元退出砂场。 夏昆顺、夏宇楠父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将周春华夫妇垫付的1千万出资作为借款,实际上其根本没有履行归还借款的能力,亦没有要归还借款的想法。
在2013年4月18日即合同签订之前,夏氏父子已经欠付民间借贷数笔共计1200余万元、欠付原合伙人一年的承包经营款1120万元,早已负债累累,无法归还。 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夏氏父子仍然与周春华夫妇签订合同,借款1千万元,以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名,实部分用于支付其所欠原合伙人的承包经营款和其他借款。 显然,此时的夏氏父子在身负重债而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向周春华夫妇借款以拆东墙补西墙。
周春华夫妇得知夏氏父子归还1千万借款存在问题后,且夏宇楠从6月底开始以外出有事为由避而不见,便多次要求签订还款协议。 然而,自知没有履行能力的夏昆顺并没有履行此还款协议,而是于2013年8月26日携带着砂场4月至8月份的已收经营款近180万元逃跑了。 夏氏父子逃跑的消息传出后,部分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纷纷起诉至法院,湘潭市中院、雨湖法院、岳塘法院、县法院已经受理十余件,诉讼标的累计达上千万,且部分案件将砂场、周春华亦列为被告。 因此,夏氏父子在明知其完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与周春华夫妇签订借款和还款协议,且在合同签订后也没有设法去履行合同,其非法占有、故意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夏昆顺、夏宇楠父子与周春华、李春香夫妇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以2000万元共同购买湘潭市雨湖区新月砂石场(普通合伙),甲乙双方各自出资1000万元,各占合伙企业财产50%的份额。 乙方同意本次收购款2000万元由其先行垫付,甲方同意按小额贷款公司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垫资利息。
2013年4月18日,合同签订之时,砂场的合伙人为周自力、周运良、盛和钦、李范炎、吕中林、夏宇楠六人。 可见,夏昆顺父子通过签订一纸《合伙协议》,欺骗周春华夫妇合伙收购砂场后各执一半股权,致使周春华夫妇信以为真,交付2千万所谓股权转让款给夏昆顺父子去办理,然而,夏昆顺父子事实上是骗取此2千万,用于自己归还债务并购买股权且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二、夏昆顺、夏宇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特征明显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在合同洽谈过程中,看在夏昆顺有多年的砂场经营经验,以及其不断地鼓吹作用下,周春华夫妇最终同意出资。